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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商会系列讲座(六)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168
发布日期:2020-06-03

商会公众号系列知识讲座,公布商会章程(草案)。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草案)第六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资产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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