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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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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4


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立理事会,其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本商会的领导,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须经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参考:《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分支(代表)机构运行指引》第二十二条 直属商会应当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原则、标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加强内部管控和监督,全面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管理。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直属商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直属商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其工作规则不得违反直属商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会长办公会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或会员单位的申请要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作出设立的决定,并由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专业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条例,本专业范围内的企业不少于30家。

专业委员会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商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专业委员会需要注销的,由商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该专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然后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向相关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设立后,可按照其《工作规则》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承接、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商会出面,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业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需为商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组织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组织重大活动应事先征求商会意见、并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因故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商会批准后产生,或由商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任免,或由该专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其任期与以商会批准时间为准,如遇换届,统一进行综合评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办公室。并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再单独设立会员收费体系,专业委员会会员即为商会会员。

专业委员会向商会推荐会员,须按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商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其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活动。商会应对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进行评估管理和工作考评。专业委员会每年一月前向商会递交本专业委员会的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新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商会参加主管部门年检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经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第七届  五次会长办公会议(202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