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贵州省苏商企业联合会章程
(2017年5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贵州省苏商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江苏省在黔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在黔创业的江苏籍企业家;从事企业管理的江苏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江苏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苏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贵州本地企业与人员;热心于加强黔苏两地(省)经贸合作的团体和个人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英文译名: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izhou (缩写: JCCG)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联络在黔江苏籍人士,促进会员间交往,促进苏黔两地技术、商务交流和协作,免费提供各种服务项目,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商机,为会员排忧解难。商会要吸收道德品质优秀、在贵州及同行业有影响力的在黔苏商入会,把商会打造成高度民主、自治的民间组织,同时具有较强凝聚力的利益共同体,把会员逐步发展成为商会核心公司的股东,一切以商会和谐、健康稳步发展为宗旨,形成“向下关怀,对上监督,相互帮扶,无私付出”的核心理念,以“会员第一、诚信负责、团队合作、创造共赢”为核心价值观,以“尊重、健康、快乐、成功”为商会精神,合作进取,共享成果。
本会将充分发挥会员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把本会办成黔苏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成为苏籍企业家在贵州创业、发展的平台。
第四条.本会一切活动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根本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营盘路68号五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关黔苏两地经济互动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四)帮助政府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和招商引资,积极为黔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五)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省政府及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聘请资深的专业律师为会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切实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结合本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九)帮助会员及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商机,为会员在开拓市场、租赁场地、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江苏省在黔投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在贵州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和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即可成为贵州省苏商企业联合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本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享有接受本会援助的权利。会员如遇本身无法克服的意外困难,可以申请本会予以援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以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违反商会制度,对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由会长、秘书长及部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奉献精神,能按照规定和需要积极为本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经理事会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会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四)制定商会的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准备各项会议,负责落实各项会议决议、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人选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钱账分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