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双兴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戴岳对于激励创新的体会和建议
我是在部队大熔炉里锻炼成长近三十个年头后转业地方工作的,虽然角色转变了,但我所领导企业的经营主项始终没有离开为军队装备建设服务这一主题,所以我也是一个民企参军的亲历实践者。下面,我想从激励创新的角度谈谈在军民融合、民企参军实践中的一点体会和建议。
一、主要体会
(一)“世界是我们的工厂,世界是我们的办公室”
实践证明,任何企业要想完全依靠一己之力研发并拥有所有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必须把眼界放大,学会从全球范围内寻找于自己所需最贴近的先进技术,实行“拿来主义”,借“他山之石”,消化吸收,为我所用。这里举个我亲身经历的例子:
我们企业在承接军用武装直升机随动系统研发过程中,曾经为一个关键部件遍寻国内相关生产厂家,结果是国产成品率只有1/3,而且质量普遍超差。在这种困难条件下,我们通过对外交流渠道,发现一家制作同类产品的瑞士家族企业,其虽然价格比国产件贵50%,但成品率高达100%,且均无超差。我们通过引进并消化这一关键部件,有效解决了武装直升机“随动不随”的技术瓶颈,综合效益有了明显提高,用户订货量稳步增加。现在,我已经成为军用武装直升机随动系统的主要研制供货商。
这一事例说明,民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灵活的资金运用和对外合作方面的机制优势,更加便捷地接触、学习世界最先进的前沿技术,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竞争活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二)“不求500强,但求500年”
我们感到,在民营企业面前,比我们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企业不胜枚举,所以民营企业追求的发展目标应该是“不在大,而在精,而在远”。不为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增而丢掉了自己的技术特色和专业追求。在为军工服务中,不能过于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和企业的眼前小利,要切实树立国防建设大业和装备科技创新发展长远需要的大局观,胸怀要大,要有“历久出匠心”的情怀与理念,把专业特长和企业“独技”作为事业最求的主要目标。我们企业这些年来,就始终在自己的的经营主项上不断历练潜行,才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经营特色,在为军队装备发展服务上争得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三)充分发挥“民间智库”的特殊作用,在作战需求与武器装备研发的结合点上做文章
我们在企业发展中深刻体会到,只有真正站在“创新引领、技术推动”的高度,找准未来作战的发展需求与国防装备研制的最佳结合点,才能找准民参军的技术投入和项目研发的正确方向。近四年来,我们自己投入、自创体系,汇聚了一批海陆空箭军种领导机关、军事科学院和国防工业部门退出一线但仍然心系国防、思维活跃并确有研究能力的资深专家,组建了本企业的武器装备与作战需求“创新思考工作室”,坚持从未来作战需求与武器装备发展相结合的视角,经常组织前沿性牵引理论研讨和“头脑风暴”,探索提出一批武器装备发展战略需求和技术创新建议,有些建议和阶段研究成果如陆战“星云”系统、直升机防空反导、反强敌航母战斗群对策(浮动国土、水下作战云)和《隐形陆军》一书等,受到军队领导机关的关注,有些内容和策划已进入有关军种重大改革试验项目之中。
二、几点建议
(一)希望民企参军有个“家”
我们感到,军队装备发展领导机关不可能同时直接面对众多的民营企业,需要一个较有权威的组织协调机构,把广大参军民企组织起来,发布信息,反映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希望,由全国工商联担负起广大民企参军的“娘家人”角色,军队装备发展领导机关将民参军的组织机构、工作渠道向工商联开放,相关信息和情报资料通过工商联发布,民企参军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研发意愿由工商联收集并反馈军方,使工商联成为有效解决民企参军具体问题的综合职能平台。
(二)以“保密资质”作为民企参军的准入门槛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普遍呈现出“多学科交叉整合,颠覆性推陈出新”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创新不可能用现成的专业格局或模板来框定。在民企参与军工装备研制项目的资质审查中,如果还是过多拘泥于传统许可证管理的专业门类划分及经营范围规定,尤其是“循环证明”模式,很容易把许多真正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而又难以用传统专业门类将其定格的民企拒之门外,不利于培养创新意识和创建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建议,在民企参军的资质管理尤其是项目竞争准入门槛方面,应当删繁就简,以“保密资质”为民企参军、项目竞争的主要审查或准入资格,通过“简单红线、适度弹性”的模式,把更多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拉入武器装备研发行列,塑造开放式创新的竞争新格局。
(三)加快落实“国民待遇”的给力政策
一是实行军工项目的“含税采购”政策。我们感到,目前实行的军工项目免税政策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实际落实中就遇到两大麻烦:一是办理免税手续繁杂,经常要在不同机构加盖20多个公章,致使许多承办企业感到牵扯人力物力过大,实际的投入产出不成正比;二是项目一旦免税后,企业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因为无法向此类项目收税,也就没有了鼓励和扶持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军工项目最好一律实行“含税采购”方式,即由发标或下达任务的领导机关直接将相关税收拨付给当地政府的管理部门,或者在下达任务批复或项目时同时明确税收比例,由企业按规定予以缴纳,以便承办企业更好掌握和执行。
二是将大型系统性工程或项目向民企开发。我们认为,应在参与军工项目研发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建立良性、公平竞争的科学机制,创设“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能者优先”的竞争环境,不以“身份论英雄”。现在的情况是单个部件、产品的研发、配套生产已经收纳民企参与,但系统性大型工程或项目民企往往既不知晓,也不能参加。我们希望,今后系统性大型工程或项目的招标也应吸纳民企参加,不同企业呈报的标书或技术方案能否中标,应主要以项目标书或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可控性为衡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