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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提醒:最高法发布最新解释,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049
发布日期: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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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近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并言明,此《解释》自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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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解释了什么?

      《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第一,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此次《解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提请各位老板注意,即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且签署协议,照样无效。


       第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样提请老板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上社保且员工上告,一告一个准。

       第三,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请注意,这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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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各位老板,《解释》将于91日施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最大的风险在于,在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时,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补缴,还要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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