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要懂得用法保护正当权益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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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特别讲到如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一,权益保护范围。
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不受损。
第二,规范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比如,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等,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三,保障财产征收补偿权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罚款或摊派财物,平衡了公共利益与民营经济利益的关系。
第四,强调合同履行与政策稳定性。
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随意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等需要改变的,应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强化账款支付保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依法、依约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不得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营企业的货款工程款。
第六,明确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