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第51期)丨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实习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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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防范用工风险,建立和谐用工关系,百君律所郭庆、韦筱絮、韩晏、牛晓峰4位律师结合亲身经办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联手打造了一套专业化、成体系的企业用工管理方案,包括企业用工管理所涉十八个板块的制度模版、合同范本、表格附件和培训资料,帮助企业全方位解决用工问题。
企业用工管理所涉的十八个版块具体包括: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福利管理、员工培训发展、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制度、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社保与公积金、员工关系管理、离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劳务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习生用工管理。
上一期我们解读了用工单位在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时的风险防范(>>点击查看),本期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就业见习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讲的实习,是指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实习期间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关于劳务关系的内容,大家可以参见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第十六招劳务用工管理。今天我们来讲一种特殊的实习制度:就业见习。
为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重庆市特别制定了就业见习制度,即政府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
那么,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与就业见习基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根据笔者查询到的案例,如单位招用就业见习人员符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等规定,那么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与就业见习基地之间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为了帮助高校毕业生累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所设立的一项就业促进制度。若将就业见习认定为劳动关系,见习基地就必须承担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这会对见习基地造成额外的负担,有违就业见习制度设立的初衷。[参考案例:(2018)渝01民终667号]
在适用就业见习制度时,单位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需要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或现场提交备案申请,向办公地点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备案,单位及所提供见习岗位会通过人力社保网、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
2. 见习人员仅限特定范围。见习人员的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3.见习期间有限制。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1—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4. 签订书面协议。单位必须按照《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规定与见习人员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来源:百君说法
监制:谢庆好、颜贻骥、郑斌文、梁安定
主编:陈冬梅
编辑、排版:张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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