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与其它性质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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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公平竞争”旨在用法律形式,保障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明确公平竞争原则与职责分工:
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秉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等原则,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保障市场准入平等: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打破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壁垒,拓宽了其发展空间。
加强竞争过程监管: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民营经济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参与竞争。
确保平等使用资源和政策:
民营经济组织有权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资质许可等方面不受歧视,保障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禁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所有制歧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比例制度,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能够公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获得更多业务机会。
保护人格权益:
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加强管理,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民营经济主体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