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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

全联石油业商会
新闻来源: 全联石油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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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然资源部获悉,7月1日起,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是矿产资源法时隔29年后的首次大修,是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日前在自然资源部举办的新闻通气会上,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如是说。据介绍,新矿产资源法直面矿政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在矿业用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土地、探采“直通车”、矿业权收回补偿等方面实现突破。


一是对矿业用地作出了专门规定。过去,不少矿业企业尽管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但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遇到难题,导致“矿合法、地不合法”。这是因为原先的矿产资源法没有对矿业用地作出特殊规定,而将其视为一般工业用地。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探矿可采用临时用地,期限与探矿权期限一致;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为矿业用地提供保障。


二是确立探采“直通车”制度。探矿阶段需投入大量资金,成本大多需在找到资源进行开采后方可回收。原先的矿产资源法虽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有优先权,但部分矿企仍担忧拿到探矿权后无法及时转为采矿权。对此,新矿产资源法确立探采“直通车”制度,明确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据记者了解,针对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三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新矿产资源法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依法收回矿业权;对于依法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除了上述三大突破,新矿产资源法还首次规定矿业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体现了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同时,新矿产资源法还结束了“一证载两权”的历史。过去,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又是许可证。新法落实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物权登记制度。


为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还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要求“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