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二十四期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在(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案件中,某烤公司是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烤公司发现永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浙江某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猫商城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某猫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然而,某猫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某烤公司的损害扩大。某烤公司因此将某工贸有限公司和某猫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未及时将通知转达给被投诉的某工贸有限公司,导致某烤公司的损害扩大,应当与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通知 — 删除” 规则的合规边界与共同侵权的认定逻辑
一、“通知 — 删除” 规则的核心要件——合格通知与必要措施
合格通知的形式标准
依据《电子商务法》及司法实践,合格通知需包含:权属证明(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侵权商品信息(链接、名称)、初步侵权证据(如技术比对表、专利侵权分析)。上述案例中,平台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供超出“初步证明” 的司法鉴定或完整侵权比对。
平台的“必要措施” 范围
“必要措施” 包括转送通知、要求卖家申辩、采取删除 / 屏蔽等措施。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平台可采取 “通知 — 申辩 — 处理” 的审慎流程,但不得拒绝转送合格通知(如某猫在上述案例中的格式化驳回)。
平台的注意义务限于“形式审查”。审查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侵权链接的存在性,而非实质判断侵权成立与否。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平台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衔接
主观过错的类型化分析
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上述案例中,某猫作为专业平台,明知专利侵权判断的复杂性,仍未转送合格通知,属于过失;卖家直接侵权为故意,二者构成“故意 + 过失” 的共同侵权。
平台的过错表现为怠于履行法定的通知转送义务(不作为),或明知侵权仍提供技术支持(作为)。
因果关系的扩张解释
平台未转送通知,导致卖家未获警示,侵权持续扩大,构成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法院基于“义务违反 — 损害扩大” 的因果关系,认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反之,若平台已履行转送义务,卖家仍继续侵权,则平台可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无共同过错)。
三、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限制——防止权利滥用与过度苛责
平台具有“最低限度审查义务”。平台应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权属证明合法、侵权链接明确。对于明显恶意投诉(如虚构专利),平台可要求补充材料,但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如上述案例中的 “详细技术比对” 要求)。
从保护权利人角度看,合格通知的转送是维权的基本保障,避免平台成为“侵权黑洞”。但是另一方面,平台非专业技术机构,不要求其具备侵权判定能力,仅需履行程序性义务。对于卖家,其接到通知后可自行判断侵权与否,平台不介入实体争议。
四、实务建议——构建 “通知 — 删除” 的合规流程
从权利人角度,建议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如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收据)、侵权比对材料(图文结合的技术特征对比);为避免笼统投诉,需明确指向具体商品链接及侵权理由。
从平台角度,建议建立标准化的通知接收、转送、存档机制,确保48 小时内转送通知并记录流程;制定卖家侵权投诉的申辩规则(如 7 日内提交反证),逾期未申辩可采取下架措施。
在规则细化中实现多方共赢
平台的避风港豁免以“合格通知的有效转达” 为前提,共同侵权的认定需聚焦平台的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未来,司法实践应进一步细化 “必要措施” 的操作标准(如转送时效、申辩程序),立法层面明确平台的技术中立边界与合理注意义务。唯有在规则清晰、责任明确的框架下,方能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新与公众利益,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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