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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第二十三期丨仲裁时效中断:离职一年后仍能主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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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但在时效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那么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

基本案情

张三2023年7月入职甲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饰工程师,约定了小时工资标准,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进行结算。张三主张实际工作到2023年9月底,从10月起未再提供劳动;甲公司认为张三是7月底或8月初离职。张三收到了7月工资,但8月、9月工资一直未发放,因此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8月和9月工资。

一审

2024年10月18日,张三第一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开庭时未出庭,因此仲裁委作出视为张三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后张三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故张三起诉至一审法院。

二审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 1.张三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3年8至9月工资,此时间已超出劳动仲裁诉讼期。一审判决书中:2023年10月16日,张三“老板,今天给我发工资吗”,后张三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多次索要工资。而从2023年10月16日,张三“老板,今天给我发工资吗”后的“张三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多次索要工资。”并未有证据证明其这段时间多次索要工资。而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8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一年。而一审法院却不予采信,与事实不符。

  • 2.劳动仲裁于2024年12月2日开庭审理,张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劳动仲裁裁定:视为张三撤回仲裁申请。而一审判决书中,“本案中,张三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故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甲公司辩称未经仲裁实质审理应驳回起诉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而张三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一审法院也并没有审查张三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一审法院就认为该案经过了仲裁实质审理。

  • 3.根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同类案件案例如:(2024)陕0113民初16326号李某与西安市雁塔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另外根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3版,2023年10月第4次印刷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用版)》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张三不同意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争议点1、仲裁时效问题,张三一审时提交有其与甲公司商务经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显示其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多次提出催要工资,张三于2024年10月18日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对于争议点2、张三仲裁时未到庭,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甲公司仅引用该条第一款之规定,明显与本案情形不符。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再次就同样的仲裁请求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持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本案中,张三再次申请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一审法院就本案处理程序符合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相关规定,本院对甲公司该部分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证据所显示的工时及欠薪情况,核算甲公司应支付张三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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