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即将实施的国家新政
按照惯例,国家会在新年伊始颁布有关国计民生的新政和法规。在2025年即将实施的新政中,《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与以前的登记管理办法有很多不同,请各位企业家和创业者注意。


新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最长缴足期限为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缴足新增股款。
规定股东除可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外,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特别规定的,也可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明确划出“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两条线,登记机关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出资期限、出资额是否异常。
明确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解除职务的时间限定,即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解除相关人员职务,并在解除职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防止随意使用中介买卖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以及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登记管理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2025年实施的新政中还有以下内容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从乡村建设、乡村发展、乡村治理等若干领域提出了主要目标。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意见》提出,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指引》强调了若干“不得”,明确了多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做的属于底线红线,如果触碰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新能源车险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的一揽子政策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新能源车险供给,在促进新能源车险价格与风险更为匹配的同时,推动实现愿保尽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