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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第40期)丨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重庆市温州商会
新闻来源: 重庆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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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防范用工风险,建立和谐用工关系,百君律所韩晏、牛晓峰、郭庆、韦筱絮4位律师结合亲身经办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联手打造了一套专业化、成体系的企业用工管理方案,包括企业用工管理所涉十八个版块的制度模版、合同范本、表格附件和培训资料,帮助企业全方位解决用工问题。


企业用工管理所涉的十八个版块具体包括: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福利管理、员工培训发展、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员工奖惩规范、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社保与公积金、员工关系管理、离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劳务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习生用工管理。


本期我们来了解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版块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界定劳动纪律?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含哪些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理解,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劳动纪律该如何界定,相信很多HR都非常头大。目前重庆司法观点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纪律进行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文第三条第二点;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纪律,或包含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则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HR又迷惑了,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目前重庆司法观点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且该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制定劳动纪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目前重庆司法观点,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制定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可以包括廉政要求、遵守法律要求、工作要求、仪容仪表要求、待人接物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廉洁诚信要求、公序良俗要求等八个方面内容,并注意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同时配套相关处罚规则,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用工风险多,劳动纪律第八阶

违纪处罚很重要,下一招式来细聊


PS:撰文 | 韩晏、牛晓峰、韦筱絮、郭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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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百君说法

排版丨张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