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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第38期)丨《新公司法》解读:减资的必要性论证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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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重庆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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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称“新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作为本部法律最大的变动之一,新法第47条增加了5年内缴足认缴资本的新规。


新法无疑会作用于新设立公司,而对于生效前已经成立的公司,根据新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在这一新规下,对于大部分无法在过渡期及5年缴足资本期内实缴的公司而言,减资是应对这一新变动的应然方式。



为什么要减资?



减资这一概念并不新鲜,公司之所以需要减资,可能出于多个原因,如:为了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而减资,为了弥补亏损而减资,为了股东股权变现而减资,为了便利并购业务出资而减资,为了满足外来投资者的需求减资,为了通过减资合理避税等等。


本文将重点分析新公司法下5年缴清认缴资本这一新规带来的减资——为了消灭巨额出资义务而减资自2013年任意认缴制实施以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认缴资本虚高且认缴期限过长的“空壳”公司,尽管任意认缴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带来了全民开公司的风潮,但是也降低了民众对公司的信任度。新法出台后,所有新设公司均需要在5年之内缴足注册资本,在先设立的公司给予3年过渡期,但即便这样,很多公司仍因注册资金过高而无力实缴,所以,此类公司可以选择减资来消灭巨额的出资义务。


在无力缴足认缴资金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后果:


(一)股东继续出资,且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风险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可以看出来,未缴纳到期资金的,仍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缴纳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且还应当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如果还对未按期出资约定有违约责任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可能丧失认缴资本期限利益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从本条可以看出,即使资金缴纳期限并未届满,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资本的期限利益可能会因公司的债务被剥夺。


(三)股东可能失去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本条系新法的新增规定,从本条可以看出,若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股东丧失未出资部分股权的法律后果。


(四)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可以看出,如果部分发起人未完成资金缴纳义务的,会连累其他的发起人承担该股东本应承担的出资责任。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可以看出,若股东未按期交付出资的,可能会导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且会连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并被罚款。


(六)股东面临执行不能风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被诉至法院的,会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鉴于股东本就无力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很可能因此承担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一系列后果,如被录入失信人员名单,不得乘坐有关交通设施、限制高消费等等不利后果。


针对以上情况,此类公司可以选择减资来消灭巨额的出资义务,以降低法律风险。



如何减资?



(一)法规层面



(二)操作层面


新法对公司减资流程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但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减资进行公告的环节。根据新法第224条规定,结合第34条、第59条、第67条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 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

3. 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 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为新法新增)

5.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公司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新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资过程中的风险提示



(一)过度减资导致丧失行业资质


部分行业公司要求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若注册资本金过低,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在投标或者客户采购过程中入围。如曾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对行业资质都对注册资本有要求,部分法律也对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金有相关的底线规定,例如:


1.《保险法》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2.《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同时,注册资金代表着公司的实力,过度减资即使不会丧失特定经营资质,也有可能降低商业伙伴对企业承担责任能力的信任程度。


(二)程序风险


1.无效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可以看出,违法减资无效,股东仍承担相关的出资义务。实务中的判例表明,非法减资并不必然导致减资完全无效。


2.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本条可以看出,若减资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除了会导致减资行为无效之外,还有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行政处罚。同时,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减资后不进行变更登记的


新《公司法》第260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法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注册资本,故当减资完成后,必须要进行有关变更登记,若不进行变更登记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税务风险


实质减资下,可能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若是为了消灭出资义务的减资不存在该项问题。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




新《公司法》从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现行《公司法》做出了诸多实质性修订,未来将对公司治理、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刻调整。


笔者建议,企业应主动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对出资结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订。同时,应密切关注新《公司法》可能带来的新影响,及时追踪最新的法律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把握新法的过渡期,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借助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的协助,积极应对各项合规要求,以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合规运营。



张庆 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21-2024年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市渝北区外贸促进会法律专委会主任,2022年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年重庆市最佳法律顾问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律师代表;受聘西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西南政法大学课程指导教师、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指导教师。


张庆律师为多家政府机构、公司及商协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高速发展保驾护航,深得客户好评。执业领域:政府公共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


龚继恒 实习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领域:企业合规、刑事辩护、劳动争议解决。


撰文 | 张庆 律师 龚继恒 实习律师



来源丨百君说法

排版丨张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