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第36期)丨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培训与发展管理
序言:为进一步提升商会服务质量,为会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商会公众号特开辟《法律资讯》栏目。特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资深律师普及法律知识,解析经典案例,更为会员提供维权咨询窗口。
有任何需要法律咨询的会员,可联系秘书处,我们将在每周的栏目中为大家解疑答惑。
【联系人】:秘书处63817555或@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
为帮助企业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防范用工风险,建立和谐用工关系,百君律所韩晏、韦筱絮、牛晓峰、郭庆4位律师结合亲身经办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联手打造了一套专业化、成体系的企业用工管理方案,包括企业用工管理所涉十八个板块的制度模版、合同范本、表格附件和培训资料,帮助企业全方位解决用工问题。
企业用工管理所涉的十八个版块具体包括: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福利管理、员工培训发展、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员工奖惩规范、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社保与公积金、员工关系管理、离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劳务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习生用工管理。
上一期我们解读了薪酬福利管理过程中的武林绝招(>>点击阅读),本期我们一起来看看培训与发展环节的专项培训问题↓↓
一、企业出资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员工辞职的,企业如何避免人财两空?
专项培训是指对员工的专业性、技术性培训,区别于企业对员工的一般性培训(例如上岗培训等)。
企业出资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可以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服务期内,员工辞职违反专项培训合同对于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用,即:
二、专项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的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雇后,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有些员工认为,一旦与企业签订了专项培训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企业绝不会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甚至认为即使企业以严重违纪等事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其正好可以不受服务期的约定,而更加任意妄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未满的员工应当按照专项培训合同约定向企业支付未履行服务期期间的违约金。
三、专项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专项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劳动合同期满,但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除非企业与员工另有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
除了上文提到的问题,培训与发展管理环节主要还有以下问题提醒关注:
员工无故缺席培训,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如何通过入职培训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何通过在职培训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如何进行待岗培训?
培训期间的员工薪酬如何计发?
企业是否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
企业为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期间,哪些费用可以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 END —
来源丨百君说法
排版丨张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