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第34期)丨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工作时间与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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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大多数HR都知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工作日延时工作或休息日工作的,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但对法定节假日工作该不该给加班工资,就拿不准了。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7号 ),在重庆地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包括法定休假日上班的。但各地规定不一,大家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时应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执行。
需提醒大家的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包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批准后,应当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否则可能存在适用特殊工时制不被认可的风险。
二、员工“泡病假”怎么办
相信很多HR都碰到这种困扰,员工向单位请病假,拿来了一张又一张的病假单,经常写着“建议休息一周”、“建议休息一个月”等内容,HR觉得请假的理由很牵强却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虚假的,因此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请病假时,必须提供具有三级甲等资质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病例资料,否则按旷工处理,那么这样做到底有没有风险呢?
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员工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单位要求员工必须提供三级甲等资质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例资料无法律依据。同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员工提供的病例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以员工未提供三级甲等资质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例资料为由认定为旷工显然不具合理性,客观上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为了尽量避免陷入这种被动的局面,HR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核实员工是否属于“泡病假”:
1. 到出具病例资料的医院核实医院印章及医师签字的真实性;
2.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nhc.gov.cn/)中,核实医师资质、级别及所在医院,医生所出具的病例资料是否与其执业范围相关,且与执业类别相符;
附:《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通过以上渠道,如发现员工提供的病例资料可能存在虚假,还可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三、员工休假天数一览表(重庆地区)

除了上文提到的问题,工作时间与休假模块主要还有以下问题需要在单位规章制度中予以规范:
1.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可否连续上班之后连续休息?
2. 规章制度中规定”需先休年休假后再休事假”是否合法?
3. 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 当年度的年休假员工应在当年度向单位提交年休假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有无风险?
4. 怎样安排倒班制员工的年休假?
5.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要不要打考勤?如何认定迟到、早退、旷工?
6.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7. 单位是否必须要给员工休探亲假?
8. 值班与加班有什么区别?
9. 原劳动部481号文件废止后,单位是否还需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来源丨百君说法
编辑、排版丨张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