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出台最新海关立法
导读
埃及在2020和2021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海关的法律,呈现新的特色,如新建货物信息预先登记制度,新增了关税福利制度,以实现贸易便利化,同时加大了对海关方面违规犯罪的监管和处罚
●贸易便利化
●新建货物信息预先登记制度
●新增关税福利制度
●对违规犯罪处罚更严厉

2020年,埃及政府颁布(2020)第207号新《海关法》,该法于2020年11月12日生效。新《海关法》是对1963年第66号旧《海关法》和1986年第186号《海关豁免法》规定的合并与更新。随后,埃及财政部长于2021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货物信息预先登记(ACI)的第38号新海关法令,并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了第430号新《海关条例》。这些新法律简化了程序,具有如下新的特色。
贸易便利化
新海关法通过统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程序,简化海关操作和程序,提升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程度。
(一)推出海关单一窗口系统(Nafeza平台)。新法引入了一站式信息门户,允许用户在一个地方存放和获取信息,使跨境贸易商能够在一个地点提交监管文件。海关业务的所有相关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承诺在海关单一窗口系统的应用框架内,与海关部门进行协调、电子链接和信息交换。
(二)允许以电子方式交换相关信息和数据。埃及政府与外国缔结了相关协定或批准了相关议定书的,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且海关有权保留海关资料、文件的副本和支持的电子方式记录,这些副本亦被视作证据中的原件。
(三)改善海关退税程序。根据新《海关法》第36条规定,对用于制造本地出口产品的进口材料和零件、或转移到免税区或特别经济区、或出售给完全免税的机构的进口材料和零件,应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8个月内(旧法为两年)退还海关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可在出口完成前将该期限再延长一年。
(四)优化特殊类型的海关出入境流程。包括:缩短临时入境的货物出口期限为海关放行日期后的18个月内(可延长一年);允许临时仓储出入境货物,直至完成放行手续;允许进口到该国的,用以国内使用或租赁的机械、设备、装置、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临时放行。
(五)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相关规定。新《海关法》第90条规定,海关部门可授权在AEO系统下开展业务,将其视为国际贸易链的一方,无论是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代理人、承运人、托运人还是仓库,均须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新《海关条例》对AEO系统的认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系统预计将进一步加快货物的清关速度,并减少AEO进口商的实物检查。2019年9月,中埃海关在开罗召开旨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AEO工作组会议,就《中埃关于AEO互认合作的行动计划》文本达成一致,但目前两国并未签订中埃海关AEO互认协定。

根据新海关法,埃及海关建立了全新的货物清关和预登记(ACI)电子系统。
新《海关法》第39条规定,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将货物装运至该国之前,应向海关提交货物文件,并附上初始海关注册号。如果装运单据上未列出上述编号,则货物将不被允许在埃及任何港口和入口卸货。此条所提到的“初始海关注册号”,是指在ACI系统中,经过货物信息的预先登记后获得的货物信息预先申报单,即ACID(Advance Cargo Information Declaration)。在海港装运中,ACI系统自2021年10月1日起已进入强制运营阶段,目前,经埃及财政部长穆罕默德·马伊特证实,2022年5月中旬埃及将在机场试行ACI系统,并于2022年10月1日强制启动该空运预登记系统。
埃及财政部长发布的2021年第38号新海关法令对货物信息的预先登记(ACI)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令,在货物运入该国之前,进口商或货物所有人或其清关代理应通过Nafeza平台向海关当局提交与货物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文件以获得初始ACID。主要包括外国进口商数据和待进口货物的初始基本数据。关于ACI系统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可以在商务部转发的埃及《货物预登记系统(ACI)常见问题暨使用指南》中获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令第3.7条,进口商或货物所有人或其清关代理可以在 ACID 签发后、运输前修改数据,但交易双方(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数据除外。

新海关法为鼓励外商投资,修订并新增了关于关税的“福利性”规定。
(一)特定项目建设设备进口的税率优惠。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在建设项目的必要活动中所需的机器、设备、装置、生产线和零件,征收5%的关税或按规定类别征收关税(当该类别关税低于5%时)。该税率优惠同样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新的城市社区建设的项目、在沙漠中建设的开垦和种植项目的设备进口时,也包括用于建设城市化或扩建项目所需的乘用车以外的建筑用途的材料和车辆的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项目和酒店设施建设和扩建所需的机器、设备和装置。
(二)临时放行的税收安排。允许进口到该国的,用以国内使用或租赁的机械、设备、装置、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临时放行,并按每月或不足一个月征收相当于临时放行日规定关税的2%的关税,每年最高征收20%。而对于设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件及其备件,应每月或不足一个月征收相当于临时放行日规定关税的1%的关税,每年最高征收10%。
(三)允许关税分期付款。对于没有任何关税豁免或折扣的机器、设备、装置、生产线和零件,允许进口商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关税,并每月或不足一个月征收税款为未缴关税价值的1.5%的附加税。特别提示,根据新《海关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进口商未能及时补交分期付款,将面临被剥夺享受一年分期付款的权利。

新海关法对海关违规和走私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将所有逃税罪归类为损害名誉和背信的行为。
新《海关法》第72条至第75条对海关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海关法,海关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报关单数据不实;海关清关人员、其助理或授权代表不遵守海关系统的规定而确定关税;不维护包装、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上的封条;阻止海关工作人员在关区内履行职责和行使检查、索取文件和阅读文件的权利;违反规定的海关规章制度,且海关税收损失不超过三万埃及镑。一旦被认定为上述海关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一万埃及镑的罚款。同时,针对货物的无故短缺、提供有关货物价值的错误数据超过货物价值的20%、仓库和清点时未在记录中列出免税店等特殊海关区的库存的无故增加情形处以相当于关税价值一半的罚款;针对提供有关货物类型或原产地的不实数据、违反特殊海关制度规定的海关条款和程序的情形应处以相当于关税价值的罚款。
新《海关法》第77条直接列举了被视为“走私”的13种情形,相较于1963年《海关法》第121条对“走私”的定义而言,新海关法将更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类型列入了走私的定罪范围,包括过境货物或存放在关税区、商店、临时仓库、免税商店、免税区或特殊性质经济区的货物的无理灭失、短缺或转移;隐瞒货物或者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货物运出海关、保税区等。此外,新海关法针对“走私”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包括加重罚款金额、将以交易为目的的走私最低刑期由两年提升至三年等。
新海关法为确保本法的遵守与执行,还新增了清关后审计程序,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并修订了关于投诉和海关纠纷解决的规定。
(一)明确进出口文件的保留期限。根据新《海关法》第8条的规定,进口商、出口商、清关代理、海运和运输公司、办公室、自然人公司和团体法人以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其他各方有义务保存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的进出口文件、记录、账簿。
(二)引入清关后的审计程序。根据新《海关法》第9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合法私人财产的情况下,具有司法查封能力的海关官员,经海关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书面授权,有权进入本法第8条所述人员的总部,以便阅读文件、记录等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文书和文件,或表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书和文件,检查这些文书和文件,并在货物清关和查封后进行后续审计和审查,以防违规。
(三)使用电子系统追踪犯罪。新海关法强调海关有权采取或要求主管部门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以遏制走私。其中包括电子跟踪在内的所有可用手段,如:通过电子网站追踪供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通过间接转运系统在国内运输的货物。此外,根据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布的决定,可在海关监管领域内采取特殊措施,以监控某些货物。
(四)扩大海关官员的权力。根据新《海关法》第6条的规定,具有司法逮捕权力的海关官员有权登上海关监管范围内的所有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并要求提供规定规则要求的货物清单和其他文件。而在旧海关法中,法律只允许海关官员登上船舶进行相关检查。
(五)新增仲裁前的投诉审查。新海关法要求海关当局为有关当事人(收货人)针对确定货物的类型、原产地或价值的投诉申请成立委员会,委员会应在提交投诉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决定,并附上决定和理由。如果相关人员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接受委员会的决定,则应就此发布会议记录,海关部门应承诺执行上述决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 | 青 禾
校对 | 闫建军
设计 | 大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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