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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
新闻来源: 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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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娱乐、网吧场所:

日前,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发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行业投资者、距离学校、幼儿园距离及测量方式、行政审批会商及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文件中行业核心关注内容

(一)先有场所,后有法规的情况:在相关法律规定前已开设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二)距离限定与测量方法:明确学校与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幼儿园与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距离不得少于100米。距离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幼儿园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

(三)先有场所,后有学校(幼儿园)的情况:教育部门在规划、审批学校、幼儿园时,应当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充分会商,结合用地规划、学校布局要求,选址尽量避免其 200 米范围内存在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如有冲突,应优先保障教育资源安排。

二、我会初步意见

经研读《征求意见稿》,我会将就以下行业关注点提出意见建议:

(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设立是依照设立时的法律进行的,面对“场所在先,学校在后”“场所在先,法规在后”的情况,落实“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必然损害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合法权益;

(二)教育部门在规划、审批学校、幼儿园时,如“优先保障教育资源安排”,对场所进行强制搬迁或关停,必然损害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合法权益。

我会将提出文件修改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合法权益。如因新法规、新学校(幼儿园)设立而导致合法设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不能经营必须搬迁或关停的,应给予场所适当的补偿

作为事关行业场所审批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正式发布及实施对行业发展影响深远。现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场所,请各场所研究文件审批事项内容,提出意见。可于12月19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l_gdwltscc@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或在此日期前与我会联系,我会将对行业意见进行研究,并整合我会意见进行统一回复。

附: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4日

娱乐场所协会联系人:李志飞,18033095056;
网吧场所协会联系人:吴智军,18146755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