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解读 | 中娱协发布《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和《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指引(试行)》
会上,中娱协秘书长孔明介绍了《规范》和《指引》的起草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经过近一年时间,中娱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产业代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起草制定了两个自律指导文件。
《规范》中提出“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内容自审工作,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合法”,同时明确了禁止内容,供歌舞娱乐、剧本娱乐、游戏游艺等行业会员单位及从业者参考,在市场前端科学、规范地建立内容安全自律管理机制。《指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特点,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出发,将剧本娱乐活动适龄范围划分为“12周岁(含)及以上”“18周岁(含)及以上”2个阶段,并指导剧本娱乐场所经营者通过在剧本封面、场所宣传展示窗等显著位置使用提示标识,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提醒等方式进行适龄提示。
下一步,中娱协将通过适当的方式持续组织各相关领域对《规范》《指引》进行研讨和培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各地行业协会共同协助文娱企业切实建立内容自律管理机制,履行内容自审主体责任,确保经营传播的内容合法合规。并协调组织专家资源通过专业的适龄评测和提示工作,做好剧本娱乐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此外,中娱协还将在文化产业创作环节策划相关活动,与市场一起推出更多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丰富文化内涵的优秀文化娱乐产品。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止内容
第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损害人民军队、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淫秽色情
1.具体展示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情节,直接展示性行为,或出现娇喘、呻吟、急促喘息等性暗示声音或特效;
2.宣扬婚外情、性虐待、换妻、开放性关系、一夜情等内容;
3.出现裸体人体,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等;刻意突出女性的胸部、臀部等易引起性暗示的部位;
4.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效;
5.以动画形式表现赤裸人体或性相关内容;
6.露骨地语言描述性交易、性心理、性行为、性体验等;
7.游戏互动环节中,利用身体敏感部位进行游戏互动的内容。
(二)宣扬赌博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赌博内容,其中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以下宣扬赌博内容:
1.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
2.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3.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
4.含有其他宣扬赌博内容的。
(三)宣扬暴力
1.宣扬暴力、打架、斗殴及伤害、威胁他人等丑恶行为或犯罪行为;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恐怖、极端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表现清晰的伤害过程和鲜血喷涌、血流成河、血流满地等场景,刻意展现鲜血、伤口,暗示或渲染血腥场景;
4.逼真表现、描述残缺人体或人体被分解、侮辱尸体等,或借动物肢体、内脏进行暗示或渲染恐怖;
5.使用管制器具、电棒等作为娱乐道具,或设置的场景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
(四)宣扬恐怖
1.刻意表现、设计外形过于恐怖的角色、形象或场景;
2.营造过度阴森、恐怖、惊悚效果的音效;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指引规定了剧本娱乐活动适龄分类、标识及应用场景。
本指引适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包括剧本杀、密室逃脱)对剧本娱乐活动的适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消费者的认知、逻辑思维、心理需求、社交特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青少年健康等,本指引原则上将剧本娱乐活动适龄范围划分为2个阶段(见表1)。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可以根据剧本娱乐活动实际,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出发,进一步细分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存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内容的,不得划入“12周岁(含)以上”阶段或者其他含有未成年人的适龄阶段。
第一阶段范围 |
第二阶段范围 |
适龄 阶段 |
内容表现 |
安全性 |
监护人责任 |
12 周 岁 (含)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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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机关、道具等设施相对简单,能确保青少年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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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等家长陪护下参与剧本娱乐活动。 |
18 周 岁 (含) 以 上 |
剧本娱乐活动故事背景和人物关系较为复杂,与18周岁(含)以上的成年人认知逻辑、心理特征等相符。 |
场景、道具、机关等与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应对能力相适应,能确保人身安全。 |
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标识如图1、图2所示,其中数字表示适龄范围。
(1)适用于12周岁(含)以上消费者的剧本娱乐活动,使用12+标识。
(图1)
(2)适用于18周岁(含)以上消费者的剧本娱乐活动,使用18+标识。
(图2)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进行适龄提示提醒,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剧本娱乐活动,应当予以告知,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
剧本创作机构以及产业链上相关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对剧本娱乐活动使用的剧本进行适龄分类并协助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做好适龄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