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要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黑龙江省政府制订了若干措施,要点如下。
一、下放省级权限
1.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省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哈大齐自创区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向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国家高新区下放权力事项清单。
2.省直部门与自创区建立“直通车”制度,允许自创区在项目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证照办理等方面实行直接申报。
二、改革体制机制
3.支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国家高新区深化高新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
4.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数额内,赋予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等方面自主权。
三、优化空间规划
5.保障哈大齐自创区发展空间。
四、优化营商环境
6.支持哈大齐自创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切实落实承诺制、前代办和“一枚印章管审批”等审批服务措施。
五、财税政策
7.建立哈大齐自创区自我发展激励机制,根据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情况,5年内对国家高新区所在市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
六、金融政策
8.利用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与市政府和高新区共同出资建立哈大齐自创区创业投资引导子基金。
9.支持省市国有投资机构联合广东资本合作建立哈大齐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基金,初期规模100亿元。
10.建立哈大齐自创区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化项目池。
七、科技创新政策
11.统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等,每年不少于2亿元,集中支持三个片区的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八、吸引人才政策
12.探索在自创区建立产业教授、研究员制度。
九、加强组织保障
13.构建省级统筹、市为主体、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的哈大齐自创区建设工作机制。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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