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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首歌要赔1万元?我会据理力争取消了新法不利 KTV发展条款

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
新闻来源: 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
查看次数:1244
发布日期:2019-01-05

——我会就《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提出行业意见被采纳


2018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我会立足行业利益,代表行业发声,就《草案》第六一条第三款 “侵犯著作权的,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提出行业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名为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将给KTV行业造成巨大伤害的情况反映》的意见函。

意见函中指出,一万元起步的判赔标准对我市文化娱乐行业影响极其巨大,在此法律背景下,行业倒闭企业将达40%以上。并指出特区立法按现实情况,遵循上位法规定,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按实际侵权损害来确认判赔标准。函中道明KTV版权问题由来、发展现状希望立法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KTV行业在卡拉OK版权问题上特殊情况,从保护文化产业和营造特区较好营商环境出发,作出适当的调整,或出台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

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上一版制定的《条例》(草案)相比,本次《条例》修改幅度较大,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认定、刑事立案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被删除。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上一版《条例》(草案)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赔偿幅度,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过,深圳市人大法委在相关报告中表示,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涉及民事和诉讼制度的内容,《条例》(草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刑事立案标准、法院调查令以及行为保全等民事和诉讼制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不少意见提出这些规定涉及民事和诉讼制度,特区立法不宜作出规定。

经过我会勇于最终《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民事赔偿责任不作规定,KTV行业争取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我会为维护行业利益,带领会员单位应对版权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接下来,我会将继续团结会员单位,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服务、沟通、维权、自律、发展功能,促进行业健康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