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系列讲座(八)
根据北京社团管理规定和商会章程,商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现将主要制度陆续公布如下。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商会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商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和国家财政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三)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收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需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收入资金及时列入商会收入账户。
三、会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出管理
(一)本会设银行专用账户,经费应用范围为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工作用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常设办公室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名字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6、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7、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三)财务部要建立会计账簿,每月出报表一次。客观真实记录、完整如实的反映收支情况和结果。
(四)经费开支:日常开支2000元以内,由执行秘书长审定并报会长同意方可开支;2000元以上须做出预算征求会长同意后方可开支。重大专项开支由理事会会议通过。
(五)商会财务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经办人签字,执行秘书长附签,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六)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执行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四、商会会费使用执行年度会费使用报告制度。
(一)每年年初,秘书长根据商会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会议报告年度会费使用预算,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每年年末(商会财务年度),由监事会根据商会财务审计情况,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商会建立行政财务部,设专职出纳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一名。
(一)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监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三)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商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监事会和财务部要定期加强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必要时进行审计。
(一)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需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财务支出情况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需由商会监事会向本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七、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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