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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商会系列讲座(二)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215
发布日期:2020-05-14

      商会公众号将开展系列知识讲座。首先从公布商会章程(草案)开始。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草案)第二部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哈尔滨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企业,哈尔滨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在京分支企业等;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四)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本会会员介绍;

(二) 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各项制度;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 完成本会委托及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商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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