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后重建,中央重拳出击

国务院: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会议确定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现简述如下:
一、支持防护救治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