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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商会法律顾问单位北京市尚公律所案例分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592
发布日期:2016-03-04

  为了给会员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商会特设《法律服务》栏目,每周将甄选法律经典案例,为您提供参考与指导。本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内容由北京莆田企业商会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周帆律师和顾慧敏律师提供。

  若有法律问题欲咨询,敬请与商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联系人小易:13811752927,姚瑶:18511833595。

当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这就提醒了当事人,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对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你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如果你是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尽快执行,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

  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等人向张某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李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李某名下车牌号为闽XXX号牌的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李某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张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立案后,李某主动找张某和解,向张某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张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法律评析】

我国《刑法》313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的一般理解要符合以下条件:

    1、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3、情节严重的行为。如: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的担保有效吗?

——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注意事项

【案情】

2012年6月,北京某小额贷公司对王某等七人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并由北京XX公司提供土地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七个借款人中有六人分别借贷300万元,一人借贷200万元,共计本金2000万元,借期一年。抵押物为北京XX公司名下位于平谷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约2万多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1万多平方米。借款到期后,王某等七人未还款,小额贷公司向丰台法院起诉。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小额贷公司委托后,组成专家团队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本案有利的方面:第一,小额贷公司的经营具有合规性;第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第三,贷款利率、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利的方面:第一、经过本所律师的调查,发现抵押人北京XX公司的新老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纠纷,内部明确约定在双方纠纷解决前不能用公司资产对外抵押,即本案的抵押未获得公司的内部决议手续;第二、抵押担保的土地房产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的效力。

为了避免小额贷公司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所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查封了王某等七人的其他财产。最终,在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小额贷公司的合法权益顺利取得了法律的保障。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人的担保,保证人要有实力,能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常用的担保方式,但要注意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抵押要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常见的有股权质押,要办理登记。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建议:一、加强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尽职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二、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多种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多种形式进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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