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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商会首期法律课堂开讲啦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545
发布日期:2015-07-06


  本期法律典型案例分析内容由北京莆田企业商会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提供。尚公律师事务所全年为商会会员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和商会现场咨询服务。

  本月商会现场咨询服务时间为:7月6日-7月10日,早上9:30-下午4:30,欢迎会员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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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判决生效后,和解还是立案执行?

--从张某诉李某借款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谈起

  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提示大家要注意的是,第219条规定的期限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判决生效后最好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同意和解的,和解内容一定要咨询律师,避免出现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强制执行的风险。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

  2002年3月,李某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张某向银行借款12万元后又借与李某使用,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追要借款,李某没有偿还,张某只好自己将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还请。2003年初,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12万元及其利息。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某所欠原告张某现金12万元及其利息,于2003年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判决双方签收后,被告李某陆续偿还原告张某现金5万余元。2004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剩余款项的履行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内容为:被告李某所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其利息70000元,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底前偿还50%,2004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还约定,如果李某不能按时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张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李某没有付款,原告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责任。

【争议】

  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变更了法院判决履行期限的,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此案?

【评析】

  张某申请执行李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应立案执行。

理由是:

(1)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是2003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根《民事诉讼法》第219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张某应当在2004年4月5日前申请执行:实际上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明显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2)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是在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达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只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才能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止的法律后果。

(3)张某虽然在还款协议中声明保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此种约定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支持或者允许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就会使《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失去立法意义。

  因此,法院立案执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立案执行,张某在和解协议中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李某索取,也可以李某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再一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签订履行《购销合同》,需知的几点风险

--从A贸易公司诉B建设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谈起

  提示: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的非法行为普遍,市场交易风险巨大,因此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中一定要谨慎。

【案情】

  A贸易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回迁楼项目供应钢材,合同未约定交货数量、交货地点和具体验收人。自2008年4月至6月期间,A公司分5次共向B公司供应了价值近400多万元的钢材,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A公司多次索要无果,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B公司辩称:双方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上盖的是项目部印章,是B公司下属临时施工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B公司也没有授权该项目经理鲁某签订任何合同,认为鲁某私自订立赊欠钢材的合同是个人行为,应有鲁某个人承担责任。另外,货物签收人也是鲁某个人,无证据证明B公司已经收货,因此不同意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事发后,原项目部经理鲁某已自行离职,无法联系,也不能到庭作证。(后来了解到鲁某与B公司签有挂靠协议)


【争议及评析】

1、企业法人内设部门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未经登记设立,不能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不属于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1)事先取得企业法人的授权;(2)事后取得企业法人的追认;(3)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企业法人亦无异议。


2、本案购销合同未指定具体货物验收人有何风险?

  收货单是购销合同中最重要的交货凭证和卖方履约的重要证据,如果购销合同未指定具体收货人,经常会出现收货人不固定、收货人公司不认可等纠纷,卖方就会因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而导致货款落空或败诉的风险。


3、本案购销合同未明确交货地点有何风险?

  在购销合同中,交货地点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代表买卖双方责任与风险的转移的空间节点。交货之前,风险和责任由卖方承担,此时如果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责任一般由买方承担;交货之后,如果发生货物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一般由买方承担。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交货行为就会存疑,因此,对卖方影响很大。


4、本案钢材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下属部门签订合同,该部门事先未取得企业法人授权,事后也未得到企业法人的追认,一般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法院也可认定为有效。但是,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了?A公司却缺乏足够的证据。因购销合同中未指定验收人,收货单未得到买方公司的认可,而且,因为未约定交货地点,对A公司是否实际交货也存在争议,因此本案购销合同确实存在被判决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补救方法及诉讼策略】

  本案关键是取得并提供A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即,B公司是否收到了A公司提供的的钢材?因收货人不明确、交货地点不明确,B公司不认可已经收到货物,因此,现有证据对A公司显然非常不利。

  经过尚公律师的精心分析,最后找到了一个突破口:查到运送货物的单位并要求追加运输人出庭作证。运输人当庭证明A公司货物已经送交房山回迁楼项目工地。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运输单位的出庭作证后,明确货物运送目的地,认定B公司已经收货,并综合考虑整个案件情况,认定该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最终A公司胜诉,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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