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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关注|内蒙古地区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指南

内蒙古人力资源经理协
新闻来源: 内蒙古人力资源经理协会
查看次数:1258
发布日期:2020-02-10





内蒙古地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

         ——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红梅律师团队编写

 



 

 

         2020年,因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社会各界全力以赴,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同时也有了居家隔离同样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共识,便捷的在线沟通手段则让居家办公成为可能。随着国家公布延长春节假期、内蒙古自治区也公布了延迟复工通知,这个春节之后的复工情况与往年有较大不同。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产生了一些疑惑。

         作为专注公司风险管理和劳动专项业务的劳动法律师,我们在居家等待复工的同时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通知文件,在汇总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一些大众关心的与疫情相关的劳动法问题给出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

       (特别说明:此次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是新情况,导致的各类问题是新问题,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对于政策尚未明确的部分,我们给出的对各种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仅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用工管理知识等因素对已发布政策的一种学理解读,这类问题我们也会在第一次阐述时就加以说明,如果后续政府或司法部门对其中一些或全部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或答复,以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规定与答复为准。我们也会尽可能地及时更新。同时,我们给出的建议也并非法律实务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仅供用人单位做普遍性参考,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一些疑难问题还需通过专业咨询解决。)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以时间为轴,我们梳理一下疫情爆发后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在疫情应对方面相关大事记:(文件附后)

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内蒙古卫健委发文宣布满洲里市于1月23日确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内蒙古自治区报告的首例确诊病例;

3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42020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5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62020年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除保障性行业外,内蒙古自治区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19年2月924时前复工;

7)2020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8)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9)2020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10)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员返岗后的疫情防护

内蒙古自治区防疫指挥部针对复工后的单位防疫工作在《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有较为详细的指导,详见附件,此处略作总结:

1、适当安排居家隔离

用人单位应做好返岗人员的情况了解和筛查工作,包括了解其同住家人和其他密切接触者的身体状况与行动轨迹,建立台账,随时更新,同时注意保密。针对有疫情严重地区如湖北省来往史的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地卫生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针对从其他地区(其他盟市、其他省级行政区或外国)返回的人员应当安排从脱离接触之日的次日起算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期,督促其每天测量体温并按时向单位汇报包括体温数据在内的身体状况,隔离中的人员若反映身体有明显不适,应协助其及时就医;对于从2019年12月起从未离开过本盟市的返岗人员,有与已经公布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隔离观察人员、重点疫区返回人员有接触的或家庭成员和亲属有重点疫区来往史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执行居家隔离14天。其余人员也可以按照接触情况及身体异常情况考虑安排居家隔离。

2、对在岗人员的防护措施

对于暂无必要安排居家隔离,正常上班的人员,企业也应时刻注意其防护条件和身体状况,建议建立工作台账。企业应每日安排测量员工体温、向员工进行防疫宣传,建议对员工提供基本的防护用品(主要指符合国家标准或同等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要求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口罩上班,见面不握手、无事不串门。同时注意对办公区域和其他人群聚集场所进行消毒和通风,尤其注意宿舍、食堂、电梯间、卫生间、门把手、电梯按键和指纹打卡等区域和位置,建议在洗手间提供手用消毒产品并督促员工勤洗手。严禁集中无防护用餐,建议采取分散、分时就餐、单独送餐、在家就餐和自行带餐等方式减少卫生隐患。原本承诺为员工提供免费或低价就餐条件的企业在为防疫考虑停止提供时建议予以员工一定补贴,对于工作地点偏远或休息时间短员工难以自行就餐的,建议组织安排统一订餐等措施。

严格请销假制度,掌握未到岗人员的去向,对于因有疑似症状就医的员工和确诊、进入医学隔离的员工则可暂缓、延后请假手续。

了解当地防疫指挥部、定点医院和隔离场所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

    企业应关注当地防疫有关部门的信息,一旦发现企业内人员有疑似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能够第一时间上报并做出相应安排。

 

三、企业用工方式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适当安排员工居家工作,或以分散工作、分散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基本全部复工的企业也可考虑采取错峰上下班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

国务院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内蒙古自治区宣布的推迟复工期间的区别:

两者均非法定假,目前法定假仅限国务院于2014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的假期。正常的春节假期属于法定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中,2月1日到2月2日是正常的休息日(对于依法实行单休制的企业,则只有一天正常休息日,但不影响整体认定),1月31日是临时新增的假期,根据“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这一条的表述,可见其待遇也系参照休息日(法定假不能以补休折抵)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宣布的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中,2月8日与2月9日是休息日(对于依法实行单休制的企业,则只有一天正常休息日,按此原则自行推算即可),2月3日到2月7日这五天属于什么性质并未明确,但参考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复工,但提倡弹性工作制”的要求,结合该政策的制定意图,我们倾向于认为这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所指停工停产停课措施,而非真正的假期。在此期间,政策允许的行业复工应属于正常上班。政策要求延迟复工的行业,企业安排居家工作、远程工作,也应属于正常上班而非加班,而不安排任何工作任务应属于依照政策停工停产,按照停工停产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社局对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待遇有明确答复,参照休息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发放双倍工资。但内蒙古人社厅对此尚无明确答复,因此我们暂做如此分析,如果内蒙古人社厅后续做出明确答复,应以政府说明为准。)

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与工资发放问题,我们汇总相关政策以及常见的问题试给出参考意见。

11月31-2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与延长假期重叠则实质上属于剥夺了劳动者该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应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即使作出如此安排,在员工依法要求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工资差额时也可能无法成为企业的有效抗辩理由。

原本已经在春节假期之后安排或者批准劳动者的申请安排了年休假的,应当顺延至春节延长假期之后。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及参照休息日,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我们对延迟复工期间性质的推断,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个部分回答。

对于保障性企业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和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在家办公的职工,3日至7日属于正常上班,正常发放工资。如果企业还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而8日至9日提供劳动则属于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任务的职工,3日至7日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由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8日至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视为正常休息即可。

(依法实行单休的企业按此原则自行推算即可。)

4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根据我们对延迟复工期间性质的推断,该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系依照政策要求而非企业自主安排,居家不外出是职工向社会履行的义务,而非享有的休息权,如果在此期间安排职工修带薪年休假或者换休相当于剥夺其休息权,因此不宜如此安排。原本就是休息日的更不能安排为“休假”。如果在此期间恰好已经安排年休假的,理应顺延。

5、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与其他休假的重叠问题如何处理?

答:除年休假应顺延之外,产假、婚丧假、医疗期,都是基于一个固定期间的假期事由而产生,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重叠都不产生顺延,因此与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重叠也不应顺延。

探亲假如果尚未开始休假即遇到隔离、封城等客观情况导致未成行,可以酌情顺延。

6、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具有强制性,企业不可违规复工。

《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非国计民生保障性行业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7、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特殊的保障性企业

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此类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甚至延长春节假期就复工,但应当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备复工情况。

8、如上条所述不执行延迟复工的企业,员工可以拒绝复工或者加班吗?

答:此类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要求员工上班是正当行为,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复工属于旷工。此类企业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要求员工上班属于加班,员工可以拒绝。但负责水、电、气、通信、道路管网等行业的抢修工作的员工不能拒绝抢修工作,本次疫情中急需的医疗防护用品等生产和运输的行业也应当属于不能拒绝加班的行业。但企业安排加班仍然应当以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基本健康为原则。

9、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视情况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固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非国计民生保障性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1、2月10日各企业是否都能正常复工?不能正常复工的该如何安排?

答:由于疫情尚在继续,各地区是否会再次延迟复工时间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府管控动态,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根据内蒙古防疫指挥部《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建议,劳动密集型和通风不良的企业应当适当延后复工时间。

建议复工后的企业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错峰上下班等方式在尽可能保持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减少人员聚集。有条件的企业,建议提前以一个月以上的预期期间来安排员工居家工作,积极促进线上协作,既是对员工、对社会负责,也是预防企业发生重大卫生问题造成损失的有效措施。

由于复工的职工比例过低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复工的企业,可以安排停工停产或部分停工停产。

12、部分企业因疫情影响,自行停工停产或在政府部门要求下停工停产超过2月9日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原则,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假期休完后仍不能正常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可以适用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注意,此处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显然应排除因医学和政策性隔离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后者是需要一直正常发放工资的,我们在下一条中详述。)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内蒙古自治区要求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所谓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工资计发的基准周期,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鉴于本次停工时间开始于月初(2月3日起),此处不过多讨论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规则是自然月还是从停工之日起算一个月(从法理上分析应当是后者)。从3月起,以一个月为周期发放工资的企业如果还在停工状态,就可以认为属于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注意,给大部分员工安排了在家工作任务的,不属于停工停产的范畴。所有员工全部停止劳动或仅有部分维持基本运转的员工如财务、消防巡视等岗位员工提供劳动而其他员工全部停止劳动的,才能视为停工停产。

13、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注意,此条中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应当包括各级政府下达的隔离、封路、封城等措施。

同时,这里的“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在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规定的可复工时间之后企业继续停工停产不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等情形下的“支付工资”,应该指的是劳动者在疫情之前只要提供劳动即可稳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考勤绩效、一般合格考评绩效等,不包括突出业绩提成、奖金等。

14、隔离治疗结束,仍需居家治疗或医嘱休息的员工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隔离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当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我们照此原则,进一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属于治疗期间的员工,应按照医疗期发放工资,属于休息恢复期间的,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对于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也无假期可抵扣的,可以按照事假处理。按事假处理的期间是否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企业可以在考虑人性关怀的基础上,酌情自行决定。原则上不建议在疫情特殊时期对有此类诉求的员工直接不予准假并适用旷工等方式处理。

15、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期间,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被的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范围,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至派遣公司。

16、如上条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17、职工依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进行一段时间的自行隔离。员工自觉隔离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或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根据不同的安排依法支付工资。员工不自觉隔离的,企业了解员工情况属于政府要求应自行隔离的,应当主动要求其离岗隔离。

如果政府部门未做通知、员工不在通知的自行隔离人员范围内、虽在范围内但已超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的,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企业应在充分了解其要求隔离的理由之后,与其协商解决,优先安排年休假、调休假、企业提供的其他福利假期。如无其他假期可抵扣而又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酌情处理,原则同第14条。

18、因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有能力在假期内通过转账等方式发放工资的应当如期发放,没有能力的也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另外,确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精神,经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但在疫情特殊情况下,如果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也可以变通。

19、因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卫健委和财政部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0、非医护等相关人员,非直接抗击疫情,在工作岗位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目前,广东省已经发文,对于职工由单位派往湖北出差或安排在湖北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为工伤,但其他地区尚无此类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理论上此类情况不视为工伤。出现此类情况的员工,应当按照患病员工的规定,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待遇。

21、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前往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的,员工可否拒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因此,医务人员在特殊时期应当服从卫生部门(注意,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决定)的调派。

而对于非医务人员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拒绝无重大必要或无足够防护的高危地区出差。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较为长期的工作安排,如果是改变原工作地点,本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安排劳动者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

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工作的,劳动者在家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根据以往一些劳动者在家加班时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工亡的案例,无论是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还是超出政府规定的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工作的,劳动者在家工作时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理论上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建议企业对居家工作的劳动者做好在线沟通管理,以规范的管理避免纠纷,如规定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打卡,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定时报到和汇报工作进度,必要时可以要求语音和视频通话验证,居家工作期间不建议安排加班。如果预计居家工作时间较长,建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的居家工作规章制度为管理依据。

23、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者曾疑似感染、系密切接触者,而不与其建立或继续劳动关系吗?

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如果劳动者已治愈或已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嫌疑,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继续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但对于还在治疗期间的患者或者尚未排除嫌疑的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为防止疾病扩散,不应当从事与人有直接接触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其回岗与他人接触。同时如前所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因劳动者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而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正常发放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不进一步传播疾病为原则安心隔离和治疗,本就不需要回岗上班或到岗报到。

24、企业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员工因疫情影响未到岗报到。企业可以通知不予录用吗?

答:对于确有客观原因如治疗、隔离、封路等导致其不能到岗报到的员工,其行为有不可抗力因素,不是不予录用的法定理由,企业在明知的情况下不予录用属于违法行为。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协商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25、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尽量维持劳动关系平稳的情况下减小损失?

答: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注意,这些措施的前提都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使轮岗轮休、缩短工时,也不能降低薪酬。

26、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有何扶持政策?

答:该类政策正在陆续出台,大原则是扶持重点保障企业、扶持小微企业、扶持特别困难企业和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者,帮助企业尽可能稳定岗位减少裁员。

国家五部2020年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1、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放宽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2、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企业在停工和恢复期间组织线上线下的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3、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4、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5、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开辟注册、技术升级改造、用地水电、报关、运输等多方面的绿色通道,对重点保障企业和困难中小企业推出多方位的支持政策:贷款降息、展期、不断贷、贴息、加大担保力度;对困难企业的职工的个人信贷也予以一定程度的人性化处理;加大专项扶持力度;降房租;断费不断水电;缓交少交税费和社会保险;落实稳岗培训补贴;对于国企和民企尤其是困难中小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国企尽快实际履约、对民企则放宽履约期限等。(该文件内容丰富,在此仅略做总结,具体请看附件中的全文。)

27、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是否顺延?

答: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效期内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中止,审理期限也可顺延。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同理。

 




附: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目前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附件1: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附件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二、自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日。区内外高校艺术类专业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报名和开考时间一并推迟。具体开学时间和报名、开考时间,均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由自治区教育厅提前向社会公布。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和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儿童早教中心、托幼等),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三、自治区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月9日。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自治区的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确因疫情所限和工作需要在区外无法返回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报告自身有关疫情情况。

五、各地区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区企业、学校和行政事业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2020年1月29日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春节假期结束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和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现就人员返程、单位管理、社区管控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返程人员的排查摸底和返程组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掌握返程上岗人员情况,包括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旅游探亲休假地点、接触人群、身体状况等,要列出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测算返程人流情况,每日公布疫情信息,提示出行风险,指导错峰、分流返程。

(三)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交通卡口、疫情检查站等要逐人做好登记、筛查、甄别等工作,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严防疫情通过返程人流在我区传播扩散。

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管理

(四)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序、可控、应急”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返岗人员上岗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五)从外地(单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所在单位及社区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

(六)对未去过外地的返岗人员要全面询问春节期间活动情况,发现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要及时报告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七)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返岗。

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

(九)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同一建筑内办公的,在该建筑入口处集中设立体温检测点。

(十)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在岗人员晨检、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密切接触情况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物资,每日对办公场所、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十二)各部门和单位自办食堂不得安排集中就餐、聚餐,鼓励职工在家用餐或采取分餐、送餐形式保障职工用餐。

(十三)工作期间严格限制或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严格控制各类集体活动,尽量减少会议、控制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开会效率。

(十四)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防止扎堆办事。

四、关于单位职工个人防护要求

(十五)各单位人员返回后要立即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外出时间、地点、主要活动轨迹、接触情况等,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登记、检测等工作。

(十六)实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外出,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定时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健康状况,配合本单位和社区管理。

(十七)各单位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串岗、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要随叫随到。

(十八)如出现咳嗽、发热等情况应当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告,并及时到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或发热门诊就诊。

五、有关事项

(十九)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社区+单位”双报告、双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的排查、监测和管理。

(二十一)各盟市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将本地区内异常情况汇总后,于每日12时前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本级单位直接报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自治区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要将全区情况汇总后,在每日调度会上向防控工作指挥部汇报。

人:宁   王子杰

联系电话:(0471)4818459  4818951  4812703(传真)

 

2020年2月1日

 

 

附件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附件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7日

 


附件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