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Non-Public Enterprise Credit Construction PromotionAssociation (缩写为CNEC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重庆市有志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相关机构、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守信践诺文化,促进企业诚信发展,给力信用重庆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为促进我市企业加强信用自律体系建设服务,为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服务,为我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市里有关的政策,积极配合和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信用监管、信用提升等工作,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竭力推动会员单位守信践诺、信用自律。
二、举办以信用为主题的各种宣传交流活动。丰富“诚信日”、“诚信文化节”、“诚信兴商、信用强业宣传月”、“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活动载体,按规定举办企业信用建设报告会、信用重庆论坛、企业信用管理调研等经验交流活动,宣传推广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树立诚信企业典型,推广信用企业成功经验及成效,鼓励会员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
三、利用网络及各种媒介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宣传,推广企业信用管理先进理念和做法,挖掘和提炼“信用重庆”文化,培育信用企业、大力弘扬企业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积极引导会员树立“诚信为本、信用至上”的发展观。
四、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企业信用责任意识和企业信用状况方面的调查、研究、评价和发布,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依规表彰会员企业诚实守信的单位与个人,开展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征信服务,为政府提交客观、公正、完整的行业信用评价报告,持续提升企业信用无形资本。
五、建设诚信信息平台和第三方征信平台,依法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数据,为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平台服务,并以互联网等形式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六、参与社会信用维权活动,调查掌握全市企业信用状况,反映企业信用建设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聘请合作方、利益相关方、法律工作者和消费者作为监督员,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信用评价监督机制,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为企业和各行业提供诚信培训、人才培训、咨询、信息服务,造就一批专业信用评价服务和信用管理人员,逐步形成有管理、有规范的行业信用评价专业人才市场和培养体系,为企业提升诚信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服务,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诚信品牌建设。
八、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理论研究,组织信用评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研究企业信用发展动态,为建立企业信用理论,提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诚信建设交流活动及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和经贸洽谈,以信用搭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组织企业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包括:
(一)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服务、金融机构、典当机构以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
(二)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
(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
以上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会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需要向本会主管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会员单位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自愿加入本本会意愿,能积极主动为本会发展作贡献;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近三年内无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六、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企业主体征信报告等材料,并承担适当的调查、审查费。
三、本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会员信用等级,申请人无条件配合本会的核查。
四、本会秘书处审核。
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按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政策咨讯、信用交流、信誉支持、信用评价及发放本会赠阅、订阅或编辑的内部刊物或媒介资讯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接受本会援助或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企业诚信推广宣传等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并保守本会机密;
四、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会费等;
五、向本会如实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六、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按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紧急除名(情况严重或特殊的可紧急除名,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丧失信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列入失信名单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不遵守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
(二)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须交还会员证书和牌匾,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若不及时交还,相关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凡退会或被除名的,其前已捐赠或缴纳会费等费用概不发还,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无记名投票方式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原则上采取差额方式);
(三)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决议的事项,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本会签署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会长授权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监督、指导本会秘书处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报会长批准,并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特邀成员;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提前3日通知所有参会人员;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原则上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另以文件形式制定。
会员按届次缴纳会费,每届一次。新入会会员应足额缴纳该届会费等后才提交理事会讨论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合理支出: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电话费、网站、新媒体建设维护费等);
(二)办公场所租赁费、物管费、水电费等;
(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等;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如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会议费用等);
(五)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公益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的支出;
(七)策划、编印、制作刊物、视频、宣传资料及新媒体传播等;
(八)用于本会及会员的信誉修复。
(九)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常的支出。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执行会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定,由本会执行会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有关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阅。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连续两年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