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其赔偿预期利润?
辽宁省重庆商会
新闻来源: 辽宁省重庆商会
查看次数:2476
法律讲堂

Q: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合同预期利润?
A:可以,合同明确约定利润的,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利润计算方式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预期利润。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案例:(2019)冀07民终1058号
裁判要旨: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张佳兴鉴字2018第01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为有效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利润。被上诉人支付的鉴定费系为确定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上诉人对此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