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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合同风险管控

重庆市车船清洁能源行
新闻来源: 重庆市车船清洁能源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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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合同风险管控


 

管晓薇

能源法专家,高级研究员(副教授级),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各家能源类的中央企业响应号召,规划了企业自身实现碳中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内大型石油公司也提出了各自实现碳中和的计划和方法。其中,中化石油有限公司的ISLAND SPLENDOR号完成国内首例油轮航次碳中和。

ISLAND SPLENDOR号将这次航行中排放的8583吨二氧化碳当量,通过购买等量华能阜新风电场二期(阜北)工程项目(位于辽宁的风电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抵消,实现碳中和。这次国内首例油轮航次碳中和,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个成功范例。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促进石油企业实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企业通过采用技术进步、加强治理、减少污染,进而获得富余许可排放量,通过交易获得经济收益。这种方式能够通过市场的方式来控制碳排放总量,改善环境。

一方面,石油企业可以发展清洁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创造更多富余的许可排放量,出售获得经济收益。这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引领石油产业向集约高效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另一方面,石油企业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或CCER,但是需要支出费用。为了节约开支,也会推动企业更多地节能减排,以更低的成本实现碳中和。

石油企业积极落实碳排放权交易,不仅承担了节能减排的义务,而且把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有利于促进协调持续发展。

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未完善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分为两部分,碳配额交易和碳减排量交易,碳配额为强制实施,碳减排量交易为自愿执行。其中,碳配额交易是指主管部门向控制排放的企业发放配额,当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时,需要向有剩余配额的企业购买配额。碳减排量交易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指符合规定的清洁能源和节能项目,可申请签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出售获得额外收益。

目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还在制定之中。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集意见。与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和2021年1月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本次“修改稿”在碳排放配额分配、监管部门、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关键条款上有所调整。

在配额分配方面,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在监管部门方面,条例首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职责,包括对于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等。此外,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改革自愿减排项目体系,重启CCER项目审批和减排量签发,使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减排量低消其排放。

三、石油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合同风险管控

石油企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参与主体,应与监管部门建立互动机制,持续跟进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关注交易过程中的合同风险管控。石油企业在签订自愿减排交易的合同中应当关注交易主体的资质、交易安排的合规性、交易履约能力等方面的风险。一方面,交易合同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交易合同要合理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控制交易风险。

(一)对当事人进行主体资质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签订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资格,并且签订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具有相应授权。企业应该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事前审查,还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分析。企业可以根据专业机构的调查报告,采取不同策略,如停止磋商,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企业还可以通过交易平台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交易平台对交易方的初步审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

(二)重视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事项

除了关注交易标的物如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付、付款及其违约等条款,对于陈述和保证事项也应当重视。陈述和保证事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主体资格、存续的合法性、授权的合法性、合同义务的有效性、没有重大负债等事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这类保证通常需要在整个履约过程中持续有效,一旦违反则可能构成违约。一方面应当关注自己是否有违反的风险,另一方面应当督促相对方作出必要的保证。

(三)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

要明确构成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可以明确约定不构成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合同而言,除了明确列举风暴、水灾、地震、积冰等极端天气,爆炸、旱灾、战争、暴动、叛乱、戒严等特殊事项外,还应当将相关政策变动、政府行为等列为不可抗力。也可以将资金不足、碳交易额度不足约定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四)在合同中设置对自身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

我国现有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制仍不健全,法律适用也不明确。除了对于已有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以外,还可以约定选择碳排放权交易比较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作为准据法,并选择对自身比较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如英国法或挪威法等。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可以选择对碳交易较有经验,并且方便进行仲裁的机构,如一些位于香港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