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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单位:全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查看次数:117
发布日期:2026-10-08

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近期《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修订情况,《公告》对相关实施要求予以明确,为业界提供简明清晰的制度指引,在保障产品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测试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管的基石,其近期修订涉及禁限用、准用原料目录调整,微生物、有害物质限值调整,检验方法调整等,过渡期要求较为原则。对此,《公告》分别对已上市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变更更新、技术审评中或拟申报产品注册备案等两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要求。

对于已上市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变更更新,《公告》将自查更新与简化变更相结合,设定差异化变更路径,并从“禁限用、准用原料目录调整”“微生物、有害物质限值调整”“检验方法调整”三个方面明确。例如,《规范》修订涉及检验方法调整,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自查评估确认已注册备案产品是否符合《规范》修订后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自行维护更新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安全评估资料、检验报告等存档备查。涉及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调整的,《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已注册的产品无需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重新进行功效测试。


对于技术审评中或拟申报产品注册备案的产品,《公告》指出,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已开展注册备案检验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可以在注册备案时使用;对于正在技术审评中的产品,允许企业在补充资料阶段调整《规范》修订涉及的禁限用、准用原料,推动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同时减少企业申报时间。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6年第99号)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修订情况,现就化妆品(含牙膏)禁限用及准用原料目录调整、微生物及有害物质限值调整、检验方法补充更新等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已注册备案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变更更新事宜


(一)《规范》修订涉及禁限用、准用原料目录调整


在《规范》修订前已注册备案的产品,根据《规范》修订后要求需要对配方、标签等进行调整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


对于将相关原料替换为溶剂、填充剂等基质原料,或者减少相关原料使用量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对原料调整情况予以说明并进行安全评估,无需开展注册备案检验;原料调整可能对产品功效产生影响的,需重新进行功效评价,并根据功效评价结果,变更产品名称、标签等相关内容。


对于变更香精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拟变更的香精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供其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的证明资料。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配方调整,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注册备案检验并开展安全评估后提出变更申请。


(二)《规范》修订涉及微生物、有害物质限值调整


《规范》修订涉及微生物、有害物质限值调整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已注册备案产品进行自查评估。


原注册备案资料中的检验报告、评估结果等符合《规范》修订后要求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自行维护更新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注册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原注册备案资料中的检验报告、评估结果等不符合《规范》修订后要求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采取调整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方式,并重新进行相应的注册备案检验,符合修订后要求的,可以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


(三)《规范》修订涉及检验方法调整


《规范》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验方法补充更新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已注册备案产品进行自查评估。


原注册备案资料中载明的检验方法与修订后检验方法相比,不影响检验结果及结果判定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自行维护更新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注册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原注册备案资料中载明的检验方法与修订后检验方法相比,影响检验结果及结果判定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采取调整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方式,并重新进行相应的注册备案检验,符合修订后要求的,可以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


涉及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调整的,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已登记注册检验的产品,无需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重新进行功效测试。


二、关于技术审评中或拟申报产品注册备案事宜


在《规范》修订内容实施前已开展注册备案检验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可以在注册备案时使用。


对于正在技术审评中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可以在补充资料阶段调整《规范》修订涉及的禁限用、准用原料。调整相关原料为溶剂、填充剂等基质原料或者减少相关原料使用量的,可以对原料调整情况予以说明并进行安全评估,无需开展注册检验;原料调整可能对产品功效产生影响的,应当在补充资料时提供原料调整后相应的功效评价试验资料。调整相关原料为非基质原料的,应当重新进行注册检验和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关资料。调整香精的,应当对拟变更的香精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供其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的证明资料。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30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