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5011043254
service@qushanghui.com.cn
商会动态

法律专栏-第五十二期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承担的违约金标准

发布单位: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24
发布日期:2026-09-17

前言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系最为常见的约定内容。从实务来看,违约金的约定形式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一是直接约定固定金额;二是以劳动者离职前固定月收入之一定倍数为准;三是按竞业经济补偿金的一定倍数确定;四是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据。前三种形式因具备明确的可量化标准,在实务中适用较为普遍;而第四种形式受制于用人单位对实际损失举证难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获得支持。

尽管违约金条款在协议中屡见不鲜,但其能否最终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在实务中存在显著分歧。裁判机关在认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哪些因素?2026年4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五年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主要特点,并发布法律提示与六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徐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案”具有较高的参照价值,可为前述问题提供重要裁判思路。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徐某入职某软件公司,曾担任的岗位有高级网络专家、资深运维专家、高级资深专家,每月税前工资为78000元。徐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9日解除,某软件公司向徐某出具《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载明:徐某需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09日止)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月支付相当于徐某离职前月基本工资50%金额(即390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徐某确定离职去向后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按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公司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徐某违反相关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全额退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徐某离职前12个月年度总收入的两倍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做出进一步赔偿。

某软件公司主张徐某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但不清楚其具体入职时间,并提交时间戳证书、视频及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取证时间分别为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30日,取证地点均为某大厦,徐某多次出现在某科技公司办公区附近并进入某科技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徐某已入职某科技公司。

对此,徐某主张无法确认视频截图中的人物为其本人,其于某软件公司离职后处于待业状态,其委托某咨询公司代缴社保。根据徐某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某咨询公司为徐某缴纳了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202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2021年6月、2021年7月为徐某扣缴税款。某软件公司主张徐某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486352元,徐某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某软件公司关于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判决徐某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936000元。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徐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其一,徐某于仲裁中对某软件公司提交的多份时间戳证书、视频及截图不持异议,诉讼中却表示无法确认其中所显示人物系其本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未就该人物是否为其本人作出明确陈述,法院对某软件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对某软件公司主张其中显示人物系徐某的主张予以采纳。其二,徐某主张其从某软件公司离职后处于待业状态,由某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根据某软件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徐某多次在工作时间进入某科技公司,徐某就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徐某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采纳某软件公司关于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

关于违约金数额。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与违约金,当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劳动者所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悬殊,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情况、收入状况、在职时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降低违约金的数额。结合徐某在某软件公司工作期间、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徐某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936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缔约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约定“天价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劳动者在诉讼中往往抗辩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显失公平。在判断用人单位主张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法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将综合考虑劳动者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持续时间、约定的以及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劳动者因违反义务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该案明确了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规则,既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竞争利益,亦传达用人单位应合理设定违约责任、规范竞业限制约定的价值导向,推动构建诚信有序、权利义务对等的劳动关系,助力构建维护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

律师观点

在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裁判机关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通常会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个维度予以综合考量。

就用人单位层面而言,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金额及标准,该标准往往构成违约金酌定的重要参照基准;原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如客户流失、市场份额减损、研发成本浪费等;以及所涉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经济价值与重要性程度,保密客体越关键,违约金的合理性区间相应越高。

就劳动者层面而言,裁判机关着重审查以下事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水平及整体薪酬规模,系衡量违约成本承受力与约定合理性的基础;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年限长短影响其对商业秘密的接触深度与忠诚度预期;劳动者实施违约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如系主动规避调查、恶意入职竞争企业,抑或受诱使被动违约,性质迥异;劳动者因违约所获利益或报酬情况;以及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层级及其对商业秘密的实际掌握程度与接触权限,高管与技术骨干的保密义务显然重于一般人员。

在司法实务中,北京地区法院通常倾向于在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2至4倍,或劳动者离职前年薪的0.5至1.5倍范围内酌定违约金,但若员工违约行为情节恶劣、反复违约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则不受上述区间限制,可予上浮。

2025年9月4日,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上述合规指引虽属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裁判导向与合规共识,在司法裁判与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及抗辩违约金时均应予以充分重视。

北京叁依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专业化精品律师事务所。叁依所始终坚持客户导向、服务导向,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业务水平、广泛的专业人才,构成了一支能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队伍。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专业高效的业务能力和客户口口相传的良好口碑,使叁依所自成立至今广受好评。

叁依所在发挥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用工、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债务追索、婚姻继承、财富传承、人损等传统优势的同时,亦在刑事辩护、专利诉讼、建设工程、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积极布局,律所还设置溯源治理与纠纷调解部和危机事件处理部,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多元、更有助于彻底消融矛盾的综合解决方案。

-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简介-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是在北京市工商联的领导下,致力于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商会始终坚守为专精特新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初心,积极发挥整合资源、汇聚人脉、解决痛点的独特优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覆盖成长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细致服务。

目前,商会已汇聚上百家会员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高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多个前沿和关键领域,共同构成商会坚实的行业基础和丰富的企业生态。

我们诚挚欢迎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共同分享商会资源,交流合作经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