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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第四十四期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代表协议双方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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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05

前言

在笔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咨询如果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就代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下2017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竞业限制涉诉情形分析暨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2 年 3 月 12 日入职蓝天公司,入职时从事市场助理工作,2014 年 1 月,岗位调整为总裁秘书,月工资 5000元,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吴某在工作期间以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蓝天公司及蓝天公司关联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蓝天公司及蓝天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以及具体金额。2015 年3 月 2 日,吴某离职,蓝天公司未支付吴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吴某在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2015 年 3 月至 5 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5160 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主张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蓝天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具体金额,但是自己在离职后严格遵守竞业限制规定,理应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蓝天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在蓝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蓝天公司应该支付吴某竞业限制补偿金。鉴于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故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吴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但由于该数额低于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按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应该支付合理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但如果月平均工资的 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有义务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参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经营活动,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体现公平原则。但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竞业限制协议可能出现未约定或者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本身。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及具体金额均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或约定标准过低,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该标准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上述观点已成为普遍共识,但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如何确定,目前各省市的规定不同,应参照相应规定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笔者梳理了全国及几个主要地区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附件.docx,方便大家详细了解:

地域

发布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

具体内容

全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重要参考性】

第十二条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6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补偿费数额,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深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一百〇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附件31)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江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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