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反腐与地方民营经济促进法

一个好消息,一个“坏消息”
先说“坏消息”。
从2026年5月1日起,全国及多地针对民营企业的“两高反腐同罪同罚”开始实施。法律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什么意思呢?
就是在民营企业发生的4大罪名,处罚对标公职人员: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标 受贿罪
2、职务侵占罪 → 对标 贪污罪
3、挪用资金罪 → 对标 挪用公款罪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对标 行贿罪
民企反腐的立案起点为3万元(过去民企多为6万起)且量刑大幅提高:退赃不再“免刑”,金额越大刑期越重。今后,不可触碰的企业红线是:回扣、好处费、侵占、挪用、行贿,一律按公职人员标准严判。
民企反腐“同罪同罚”,核心就是:
以前国企、公务员贪腐判得重,民企员工贪腐判得轻。从2026年5月1日开始,两边罪名一样、量刑标准一样、抓得一样严。
所以,有一定规模的民企,内部贪腐、成本剧增、风险极高,必须尽快完善财务审批制度,用制度和机制铸造企业“防火墙”。


再说好消息。
从5月20日起 ,江苏、重庆、黑龙江同步施行本地“民企促进条例”,全国示范。条款包括:
——公平准入:破除“玻璃门”,民企可平等进基建、公共服务、公用事业。
——融资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白名单、授信倾斜、直接融资鼓励。
——产权与账款保护:严禁拖欠民企账款,“新官不理旧账”违法。
——法治保障:纠纷多元化解、执法规范、信用修复、纾困机制。
加上年初已经率先垂范的山东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甘肃省,福建省,四川省,浙江省,目前共有9省2市有了自己可以落地也受到监督的民营企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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