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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给14家单位回函|完善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八条建议

贵州省电力建设施工企
新闻来源: 贵州省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商会
查看次数:1680
发布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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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山西

第三届综合能源服务大会及氢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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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团队


盼星星、盼月亮,国家发改委回函了!


前情提要:2020年底,首届配电圆桌研讨会”在大连顺利召开,14家业主单位秉承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分忧的初心,联名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的八条建议》,并于去年底正式递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要点整理如下:


一、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新能源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巳明确“配电网运营者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可按此执行。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各类分布式电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电源

纳入国家试点示范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输电费,过网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

三、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传统电源和自备电厂

来信中有关诉求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建议参照现行政策执行,避免出现常规机组“拉专线”和以增量配电网名义发展自备电厂的现象。

四、关于配电区域划分

鉴于增量配电业务涉及到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以及电网安全,不宜采取承诺制的方式开展区域划分工作

五、关于配电网和省级电网结算关系

来信中提及的区域电网定价办法和送电省输电价格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跨省跨区电能输送价格核定情形,并不能简单套用于省内布局建设的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

六、关于存量资产处置

规划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和运营。建议按上述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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