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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领导风采】郑志斌:早期企业拯救:国际潮流唯中国缺席 | 预防性重组的艺术

全联并购公会
新闻来源: 全联并购公会
查看次数:1043
发布日期:2026-01-08

预防性重组的艺术之四十七

早期企业拯救:

国际潮流唯中国缺席

作者简介


郑志斌

全联并购公会副会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当今全球经济版图持续深刻重构的时代,各国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内部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风险的生成方式、积累机制、触发节奏、扩散路径、外溢结构、损害速度与制度依赖方式,均呈现出与二十年前截然不同的特征。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困境管理往往以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作为治理主轴,将企业危机视为一种末端状态,并由司法、行政、债权人体系在企业已基本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才集体介入。


然而,当前企业的风险结构已不能只依赖一种纯粹后端治理的体系来维持经济稳定。企业从轻度危机到深度危机的时间窗口正不断缩短,信用系统在信息透明与互联网传播时代中迅速放大,供应链联动效应让任何局部节点的失败都可能造成链式冲击,金融市场的风险定价进一步敏感化,资本收缩周期让企业从流动性困难到资不抵债的转变往往只需要极短时间。在这种现实之下,传统破产法所代表的深度治理体系已经明显滞后,无法承担现代经济体系对于风险前端治理的需求。


正因为如此,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在过去二十年间陆续完成了破产法体系的迭代发展,将治理重心前移到企业陷入轻度或中度困境的阶段,使风险得以在早期被司法制度、市场机制与协商体系共同吸收与化解。这种制度前移不仅可以保留更多企业价值、减少经济损耗、维护供应链稳定、保护就业,也能显著降低金融体系对企业违约的敏感度,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累积。


在美国,由于破产重整制度天然具有早期功能,企业可以无需等到严重困境才申请,在轻度危机阶段即寻求保护,而社会对破产的污名极低,法院采用债务人占管制度,使企业经营者可保持控制权并主导重组。因此美国无需早期立法,其破产法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前端治理能力的制度。


在欧盟,基于金融危机后形成的欧洲经济共同体风险理念,欧盟委员会推动采用《预防性重组指令》,要求27国设立统一框架,使早期拯救不再是各国可选项,而是共同遵循的制度性规范。在日本,强烈的破产污名导致企业极端回避破产程序,另设独立于破产法之外的早期事业再生制度,使企业在不背负破产标签的前提下进行债务与资本调整。在韩国,因金融体系特性高度依赖银行间协调,形成特色重组制度,使银团可以在企业轻度困境阶段通过多数决协商进行债务结构调整。英国和新加坡则构建以法院确认机制为核心的非破产重组体系,使企业可以在正式破产之外完成结构性重组。


然而,处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全球制造体系核心位置、供应链节点最为密集、民营企业数量庞大、债券市场违约案例显著增多的中国,至今没有独立的早期拯救制度,没有非破产化的协商体系。中国企业困境治理体系呈现出鲜明的二元结构,在轻度与中度困境阶段完全没有制度保护,只能依赖行政协调,而在深度困境阶段突然跳入破产法律体系。这种前空、后重、中断层的制度结构,使中国几乎成为全球唯一没有建立企业生命周期治理体系前端制度的主要经济体国家。


这一制度空洞的代价是巨大的。大量本可以在轻度危机阶段获救的企业因制度缺位而被拖延到无可挽回;大量债权因无法在早期进行结构性调整而在企业进入破产时损失加倍;大量供应链在核心节点企业无制度支持下因信用突发崩塌而断裂;银行体系因没有早期协商机制而不得不在末端集中暴露不良;民营企业因缺乏制度化救助渠道而形成高规避性行为,创业动力下降;地方政府被迫继续承担企业困境治理的巨大行政负担,形成行政吸收风险的经济结构;破产法院被大量深度困境案件拖住,无法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国家经济体系因此呈现风险后置化、成本集团化、冲击放大化、治理滞后化的结构性问题。


一、全球早期企业拯救机制的形成:从制度分化到制度共识


在过去二十年间,全球企业风险与治理模式的演化经历了一次深刻的历史性转折,从以企业破产作为经济体系的自然出清机制,到以企业重整作为市场化出清与价值回收的工具,再到以早期企业拯救作为风险前移治理结构的核心模式,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制度选择呈现出一种罕见的同步性。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法律体系、欧盟的多国协调体系、日本和韩国的东亚治理传统,还是英国和新加坡的普通法结构,都在高度多样化的制度背景下走向了同一个方向,即将企业拯救制度从深端治理延伸到前端治理,将法律干预的时点从企业濒临破产的末端前移到企业刚刚显露困境的早期阶段。这种制度逻辑的变化并非源于某一种法律制度的强势扩张,而是源于现代经济体系的结构性特征所迫,使早期制度从选项变成必需,从创新制度变成基础设施,从小众机制变成全球共识。


美国是最早体现这一趋势的国家,但并不是以早期制度的立法而呈现,其破产制度本身早已具备了早期介入的属性。美国破产重整更准确的理解不是简单的破产程序而是企业保护机制。它并不要求企业深度困境才可进入,是一种极低进入门槛、极低社会污名、高度市场化的法律武器。美国企业在出现轻度困境、出现预期性流动性压力甚至仅仅因为股权结构或融资成本发生不利变化时,即可主动选择破产重整借助自动中止、债务人占管、融资保护、合同重组、自愿或强制计划批准等一系列功能进行主动治理。换言之,美国无需早期立法,因为其破产法本身就是早期制度。美国制度内生地具有早期性,这让美国企业可以在危机前端处理风险,而不会像其他国家那样等企业走向资不抵债阶段才进入制度。这是美国成为现代企业危机治理典范的核心原因。


与美国形成对照的是欧盟,其制度组织高度复杂,法律文化多元化、司法体系高度分散,成员国之间企业救助逻辑差异巨大。然而正是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凸显了欧盟统一早期制度的必要性。当企业跨境经营时,如果没有统一的前端重组机制,债权人行为模式将明显分裂,个别债权人可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差异进行法律套利,破坏跨境企业的整体重组。欧盟在金融危机后认识到后端破产制度不足以在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中保护企业价值,2019年通过了《预防性重组指令》,明确要求成员国构建非破产化前端制度,使企业可在轻度困境阶段进行早期协商并获得中止保护、多数决机制、协调人制度以及法院轻触确认,最终达到预防破产的目的。这是全球第一次以跨国立法形式将早期制度确立为强制性政策要求,这不仅表明早期制度已经被欧盟视为企业危机治理体系的核心单元,更意味着早期制度已成为一种区域性制度文明。


日本的早期制度演化同样具有象征性意义。日本社会的破产污名在全球最为严重,企业家对破产的心理压力远大于其经济压力,因此日本企业往往在深度危机前一般不会考虑进入破产程序。然而,正是这种文化结构反而让日本更早意识到必须构建一个完全非破产化、低污名、可协商、可退出的前端制度,从而在2000年发展出事业再生ADR机制,并最终在2025年升级为《早期事业再生法》。该制度允许企业在轻度困境阶段启动非破产协商程序,通过协调人组织债权协商,以多数决机制进行债务与资本结构调整,由法院进行最轻度的合法性确认,从而使企业在完全不进入破产的情况下实现前端治理。日本的经验证明,越是破产污名强烈的国家,就越需要早期制度;越是法院难以前端介入的国家,就越需要非破产机制;越是企业社会关系复杂的国家,就越需要一个制度化协商平台。


韩国的制度选择则基于其高度银行中心的金融结构。韩国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对企业危机具有最强的话语权,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多数决,任何一位反对的债权银行都能阻断企业救助。因此韩国通过CRPA制度,形成银行团多数决、金融委员会监督的早期协商模式,使企业可以避免进入破产法体系并在危机初期进行结构性调整。该制度不仅让韩国在金融危机中避免大量企业倒闭,更成为亚太地区早期制度范本。


英国与新加坡则将早期制度作为吸引全球跨境重组业务的战略工具。英国的Scheme、RP26A和新加坡的混合型重组程序都允许企业在完全不进入破产情况下进行结构性重组,由法院只在程序公正性与合法性层面进行确认,使制度既具有法律强制力,又保持非破产属性。这种模式在跨境资本市场环境中拥有极高竞争力,吸引全球企业在伦敦和新加坡进行重组,使早期制度成为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制度实践的共同行为轨迹表明,早期企业拯救机制已经从少数国家的制度试验,发展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制度共识,它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基础设施,是企业生命周期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前端制度。然而,全球制度版图呈现出一个极端突兀的景象,中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成为唯一没有早期企业拯救机制的主要国家。


二、中国为何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唯一缺席早期拯救制度的国家:结构性制度锁定的深层逻辑


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完成破产法跃迁发展之时,中国却成为唯一一个在企业生命链条前端完全没有建立早期拯救机制的主要经济体国家。这一制度空白并不仅是立法暂时滞后,也不仅是技术细节尚未完善,而是深层结构性因素长期叠加后形成的制度性锁定结果,呈现出企业治理结构、司法文化结构、行政干预结构、金融监管结构、社会信用结构、立法路径依赖结构等多维度共同作用下的制度断层。中国并非不需要早期制度,而是现有制度结构根本无法自然生长出早期机制;也非不能立法,而是现行治理体系无法为早期制度提供生态环境与行为基础;更非不愿前移,而是现有破产制度、行政体系与金融体系之间彼此挤压前端空间,使早期制度无法找到落脚点。因此,中国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唯一缺席者,是制度结构决定、行为结构推升、文化结构强化、路径依赖固化的必然结果。


首先,中国破产制度自诞生之初便具有显著的深端治理属性,而并非全链条治理属性。中国2006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本质上是国企改革、僵尸企业清退、清算程序制度化与重整程序引入的治理使命,而非从企业生命周期治理视角出发构建的制度体系。这导致破产制度成为深度困境治理机制,以法院深度介入、管理人制度专业执行、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公开、公示与表决程序等为核心,天然不具备轻触特性、非破产属性、前端适用性。在中国的制度文化中,一旦企业进入法院程序便自动带有破产污名,整个经营信用体系立即急剧恶化,供应商停止供货、银行立即抽贷、客户暂停合作、内部人员焦虑不安,使企业在进入程序的瞬间便遭遇经营崩塌。这种强烈的破产标签属性使中国破产制度无法承担早期救助使命,因为轻度困境企业不可能愿意进入一个会立即导致信用断裂、供应链瓦解、融资枯竭的制度。因此,中国试图在破产法内建立前置程序必然无果,因为破产制度独特的司法强制性、公开性、终局性与社会认知属性,使其不具备承载早期制度的可能性。


其次,中国形成全球最具特色的行政吸收风险结构,行政体系长期作为企业困境治理的第一响应者。中国地方政府扮演着企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协调角色,当企业出现轻度困境时,各类政府部门通常会通过银企座谈会、地方稳定会议或债务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行政干预,让银行展期、让国资支持,使企业在制度外部得到政策性缓冲。这种治理模式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曾经有效,但其结果是前端风险全部被行政体系吸收。行政体系越强势,法律体系越后移;行政越介入,制度越难发展。中国之所以没有早期制度,不仅是因为没有立法,行政协调机制形成巨大的制度阴影,将所有轻度与中度企业风险都吸收在内部。当行政体系成为前端治理主体时,法律体系注定没有动力空间,这也是中国制度结构与国际结构最大的差异。


再次,中国企业治理结构本身也不具备早期制度运行的行为基础。大量企业存在家族化治理、内部控制缺失、财务信息不透明、关联交易复杂、治理机制薄弱的问题,使企业在轻度困境阶段往往更倾向于隐瞒事实、压缩信息披露、避免触发市场连锁反应,而不会选择制度化协商。轻度困境企业通常处于能拖就拖、能隐就隐的状态,而不是主动求助制度。国际早期制度依赖企业主动进入、主动披露、主动协商,而中国企业的行为模式完全相反,使早期制度缺乏企业端的行动基础。在这样的企业文化与治理结构下,如果没有强大的制度激励,中国的早期制度即使建立也可能出现制度僵死,即制度存在但无人使用。


此外,中国金融体系具有高度监管化、刚性审慎化与损失确认滞后化特征,使银行不可能在企业轻度困境阶段参与结构性调整。在中国,银行必须按照严格的监管要求进行风险分类,一旦参与减记、债转股或结构调整,便会立即触发不良贷款确认,这使银行不愿在轻度困境阶段进行协商。银行体系在企业困境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银行体系无法参与早期协商,则早期制度无法运行。国际早期制度能够运作,是因为银行体系可以根据制度安排参与协商,而不必立即承担监管惩罚。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并未为银行提供协商豁免机制,这使早期制度缺乏金融支撑。


中国制度缺席的另一深层原因是制度改革路径错位。中国一直试图在破产法内部添加若干前置性条文,如预重整、庭前协商、小微企业破产简易等,但破产法由于制度属性所限无法承载前端治理功能。这种路径错位导致中国始终误以为可以通过扩展破产法来实现早期拯救,而没有意识到早期制度必须脱离破产体系,否则制度入口仍然会带有破产色彩,企业依然不敢进入,制度仍然无法运行。中国之所以成为唯一缺席者,还因为缺乏制度生态。早期制度需要协调人制度、困境投资市场、专业重组机构、税收政策、信息披露规范等生态条件,而这些在中国尚未形成。没有生态,制度难以自我强化;没有生态,制度无法落地;没有生态,立法也无法真正运作。制度生态缺失,是中国制度不能生长的重要原因。


综上,中国成为全球唯一缺席早期拯救制度的主要经济体不是偶然,而是制度逻辑、金融逻辑、行政逻辑、司法逻辑与文化逻辑共同塑造的结果,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性锁定机制。只有认识到这种深层逻辑,才能理解中国未来早期制度的构建必须是独立的、非破产的、市场协商的、轻触司法的、结构完整的、生态并行的,而绝非破产法的简单延伸。


三、构建早期企业拯救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中国经济结构、风险格局与治理体系全面转型下的制度需求


在新的经济周期中,中国构建早期企业拯救制度的必要性已经不再是学理意义上的制度选择问题,而是一种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在转型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要求,是在新的风险结构、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与企业结构下不可回避的制度命题。随着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层次化、结构化、前置化的特征,轻度困境与中度困境企业的数量急剧上升,与此同时,传统依赖行政协调、银行展期、地方政府托底机制来吸收企业风险的方式正面临可以预见的衰弱。而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深端治理机制,本身不可能前移,它在制度结构上、在心理认知上、在治理逻辑上、社会文化上都不具备吸引轻度困境企业主动进入的可能性。由此,中国的企业困境治理体系事实上正在形成一个巨大的制度真空,轻度困境企业没有制度入口,中度困境企业没有制度工具,深度困境企业才进入法院,而法院又承担了过度集中处理的任务。这种前端空白、后端过载的结构,既违背现代国家风险治理规律,也与全球制度演化脱节,使中国在制度层面承担远高于国际水平的风险成本。


中国构建早期拯救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来自于企业风险的结构性前移。在过去十年间,中国企业风险的出现已远非末端危机的形式,而呈现出明显的前端积累趋势。民营企业在融资收紧、需求波动、成本上升、疫情冲击、供应链重构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最容易在现金流波动初期便遭遇信用体系全面恶化,而在缺乏制度化避风港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依赖短期借新还旧、拖延供应商付款、寻求地方政府协调等方式来勉强支撑,其风险反而因制度缺位而不断扩大,最终在深度困境阶段一次性暴露,造成比早期干预大得多的经济损失。企业在轻度困境阶段本可以通过制度化协商、债务调整、资本结构改善等方式快速修复,但由于中国缺乏早期拯救制度,这些企业都被迫拖到最坏,导致社会资源被巨量浪费。随着经济增长换挡、民营经济承压、科技产业竞争加剧,企业风险的前移趋势将进一步凸显,而没有早期制度的经济体,将在每次波动中付出成倍的代价。


其次,中国构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来自于结构性去杠杆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前移。随着房地产收缩、地方债务压力增大、银行体系风险偏好下降,中国金融系统已经进入一个风险更加敏感、监管更加严格、风险暴露更加迅速的时期。银行不再具备无限展期与行政配合的能力,而轻度困境企业如果不能在早期阶段进入制度,往往会迅速被银行下调授信、冻结资金、抽回贷款,造成风险进一步扩大。没有早期制度,中国银行体系只能在末端一次性暴露不良,反而使金融体系更不稳定。而早期制度能够为银行提供合法且审慎的协商渠道,使其无需立即计入不良即可参与债务调整,这种制度性缓冲是中国金融治理体系亟须补上的关键一环。没有早期制度,中国的金融体系将在未来周期性波动中承受巨大压力。


再次,中国构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来自供应链体系的韧性需求。中国作为全球供应链的核心节点,其企业困境并非孤立个体,而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家看似中型企业的突然破产,就可能导致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供应商无法收回货款,进而出现经营危机,从而引发链式崩溃。供应链越强联动、越高协作,越需要前端治理。如果没有早期制度,供应链只能在局部危机爆发时被动承受冲击,而不能在危机萌芽阶段通过制度化协商来维持链条稳定。在制造业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中,早期制度几乎就等同于供应链的制度安全网。没有这一制度,中国的制造业供应链在未来全球竞争中将处于脆弱状态。


中国构建早期拯救制度的必要性还来自于民营企业的结构性脆弱性。民营企业长期受到融资难、融资贵、缺乏抵押物、信用体系脆弱等问题困扰,一旦出现困境,很容易迅速陷入恐慌性信用坍塌。在缺乏制度保护的情境下,民营企业在轻度危机阶段往往无法通过制度获得重建信用的机会,导致延迟治理、失去信心、提前退出市场。早期制度不仅是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制度,更是重建民营企业信心的关键。如果中国不尽快构建早期制度,民营经济对预期的恐惧将进一步放大,投资意愿将进一步下降,创新动力将进一步削弱,资本将更谨慎,企业家精神将更脆弱。


中国构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还来自司法体系的不可持续性。中国破产法院近年来承受巨大压力,大量深度困境案件挤压司法资源,使法院无法对真正需要深度治理的企业进行高质量审理。而许多本应在轻度或中度困境阶段通过协商得到解决的企业,由于没有早期制度,只能被拖入破产体系,使破产司法体系承担了本不属于其职能的前端治理任务。早期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破产司法体系实现有效分流,排解堰塞湖,使法院集中处理真正深度、复杂、大规模案件,从而显著提升破产审判体系的质量与效率。


中国构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还来自于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要求。现代国家治理必须从末端治理转向前端治理,从行政吸收风险转向制度吸收风险,从应急式治理转向结构性治理。早期制度正是这一转型的关键基础设施。没有早期制度,中国的治理体系很难实现从行政主导向制度主导、从应急反应向周期性治理的转型。


更深层的必要性来自国际制度竞争的现实。世界银行的新营商环境评价体系B-Ready、OECD治理指标、IMF金融稳定评估、UNICTRAL立法指南等国际标准,均把早期企业拯救机制作为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判断指标。缺乏早期制度意味着中国在制度现代化、营商环境竞争力、金融体系国际形象上将长期处于不利位置,也会削弱中国在国际企业重组舞台上的话语权。


综上,在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前移、供应链联动强化、民营企业脆弱性增强、司法体系承压、行政兜底不可持续、国际竞争加剧等多重背景下,中国构建早期企业拯救制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历史任务。它不仅关乎破产法改革的方向,更关乎中国经济未来的韧性、稳定、预期、信心以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没有早期制度,中国将持续承受超出国际平均水平的经济风险;而一旦建立早期制度,中国的治理体系将从深度、滞后的治理逻辑跨越至前端、预防性的治理逻辑,真正进入现代经济国家的制度文明。


四、结语


当全球主要经济体已经通过独立立法、制度升级或法院机制革新,在过去十余年间完成了破产法整体跃迁,企业困境治理的重心从深度治理转向前端治理,从末端救助转向早期预防,从单点制度转向多维制度生态。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全球制造链条的核心国家、民营企业数量最庞大的国家、债券违约与供应链冲击事件颇为密集的国家,却仍然缺乏一套能够在企业轻度与中度困境阶段有效介入的早期企业拯救机制。


中国的破产制度经过十余年快速发展,虽然深端治理能力已经具备较高成熟度,但整个制度体系仍停留在后端治理模式,缺乏与现代经济风险结构相适配的前端治理体系,导致企业困境治理曲线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断裂性与高成本性。轻度困境企业无制度入口,只能依赖行政协调与自我拖延;中度困境企业无制度工具,只能寄望银行展期与市场侥幸;深度困境企业才进入破产,往往已到了价值崩塌、供应链断裂、信用坍塌、治理失序的阶段,重整难度巨大、社会成本昂贵。可以说,中国如今的企业困境治理结构是前端真空、中端混乱、后端拥堵,其结果并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不完善,而是中国经济体系因制度缺失而长期承受额外高昂的系统性成本。


早期企业拯救制度不是锦上添花,而是经济体现代性的标志。当世界主要经济体已经形成制度时代共识之时,中国不应继续在这一关键制度领域缺席。历史的方向已经非常明确,企业拯救必须前移,风险治理必须前移,制度建设必须前移。中国只有补上早期制度这一关键缺口,才能完成破产法体系治理跃迁,才能构建完整的企业生命周期治理体系,才能真正成为具有制度韧性与结构韧性的现代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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