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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风采】金融时报:匡双礼理事谈金租新规——回归实体经济是鲜明导向

全联并购公会
新闻来源: 全联并购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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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7

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毫无疑问,《办法》对于推动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全联并购公会理事、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匡双礼日前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的重要更新,《办法》系统性地重塑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框架,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提出更明确、更严格、更合理的要求。


《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对不同租赁业态实施差异化监管。


“新规没有‘一刀切’,而是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经营性租赁的不同业务特征,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匡双礼表示,针对经营性租赁这一金融租赁公司不仅要收取租金还要承担设备残值风险的业务,《办法》专门强化了对资产价值波动、再处置渠道的调查要求。针对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的业务,在尽职调查和审批等环节,采用更简化更有效率的与风险相适应的措施。


差异化监管的背后,是在风险实质审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合规义务的深层考量。


谈及《办法》的核心导向,“聚焦‘租赁物’核心,回归实体经济是《办法》最鲜明的导向。”匡双礼说。监管部门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以真实的设备资产需求为基础,真正发挥“融资+融物”功能。强调必须深耕产业,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贴近产业链,形成产业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务模式。

《办法》从监管范围与监管维度上织密了行业规范的“制度网”。


从适用范围来看,其不仅覆盖了金融租赁公司本部,还明确延伸至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并将跨境、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纳入监管视野。


值得一提的是,“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汽车相关融资租赁业务也参照执行,体现出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匡双礼说。


在明确监管、覆盖边界的同时,《办法》也划定业务红线、明晰展业准则,构建了完整的闭环监管体系。


匡双礼表示,从尽职调查(怎么查),到风险审批(怎么批),再到合同执行(怎么签),最后到租后管理(怎么管),直至租赁物的取回、保管、处置,甚至承租人重组等特殊情形均有考虑,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施工图”。另外,针对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中涉及承租人、担保人、供应商、服务商、员工等实行“全主体”监管,做到不留风险死角。这套环环相扣的监管细则,既为金融租赁公司规范展业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行业风险防控筑牢了制度屏障。


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如何从旧有模式中平稳转型?


对照《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系统梳理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涵盖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权审批、合同管理、租后监控、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控制等各个环节,确保《办法》实施前完成制度适配。”除全面开展制度检视与修订外,匡双礼还从实务角度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优化业务流程与系统支持,针对审批权限集中、自动化审批、租赁物登记、资金支付监控、租后价值监测等新要求,评估现有业务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改造需求,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合规要求与业务效率的平衡。


二是修订合同文本与法律文件,根据《办法》相关要求,更新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承诺函等标准文本,细化租赁物描述、风险承担、费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等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加强培训与合规文化建设,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业务、风控、合规岗位人员,深入学习《办法》精神与具体条款,树立“租赁物为本”的合规理念,并将合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


四是关注跨境业务合规衔接,开展境外业务的机构,需评估《办法》规定与当地法律的冲突之处,制定替代性的风险管理方案,并履行事前报告程序。


“从长远看,《办法》将有助于行业挤掉泡沫、规范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匡双礼强调,“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合作方而言,主动理解、适应并严格落实新规要求,不仅是合规生存的必然选择,更是构筑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石。”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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